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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得利”之争 百年老字号的尴尬应对
2006年01月24日来源:


    近日,历时三年的“亨得利”老字号使用权纠纷案在福建省福州市落下了帷幕,标志着老字号的使用权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2年,福州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下称亨得利钟表)与福州亨得利珠宝有限公司(下称亨得利珠宝)的字号之争一度闹得沸沸扬扬。
    亨得利钟表认为,“亨得利”是知名字号,亨得利珠宝擅自使用该字号,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于是,请求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福州市工商局)撤销亨得利珠宝对“亨得利”字号的使用权。然而,从第一次的行政申请,到后来的行政复议,再到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亨得利钟表的这项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正当各界认定案件已成定论时,情况却有了新进展。
    2005年1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也撤销了市工商局的《名称争议裁决书》,认定亨得利珠宝侵权。
    目前,全国有百余家“亨得利”企业,但有的与真正的“亨得利”并没有关系,只是打着“亨得利”的旗号而已。有关人士指出,该案件的最终判决对全国各地的“亨得利”之争以及老字号的保护都有重要意义。
  两家“亨得利”字号之争
    字号又称商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一般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及组织形式四个方面,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字号。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与已注册的同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
    “亨得利”字号是德国人在清朝末年设立的,作为钟表眼镜业的知名字号而闻名全国,并先后在北京、南京、广州、杭州等地设立了14家分店。1925年,“亨得利”在福州设立分店。2001年1月17日,又改制为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经营钟表眼镜业。全国各分店也实行属地化管理,分别成为当地的钟表公司。
    据法院认定,亨得利钟表2001年经福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核准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钟表、眼镜及配件、通讯器材、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玻璃制品,零售:日用百货、五金工具、交电,钟表、眼镜维修、加工配制”。
    然而让人意外的是,2002年7月 10日,福州市工商局又给亨得利珠宝注册登记。该公司经营范围核准为“生产、加工:珠宝首饰、钟表;批发、零售:工艺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通讯器、材;零售黄金制品”。也就是说,亨得利珠宝经营黄金、珠宝也经营钟表等业务。亨得利珠宝还在店内悬挂“百年诚信”的招牌。
    同年11月30日,亨得利钟表以亨得利珠宝侵犯其老字号为由,向福州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纠正亨得利珠宝擅自使用“亨得利”字号的不当行为。
    福州市工商局认为,“亨得利”只是字号不是注册商标,不能独占使用。而且,亨得利珠宝属于“珠宝行业”而非“钟表眼镜业”,法律并未禁止不同行业使用,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因此不构成侵权。2004年6月25日,福州市工商局作出榕工商注裁字[2004]第1号《名称争议裁决书》,裁定维持亨得利珠宝企业名称权。
    亨得利钟表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2004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局作出闽工商复字[2004]第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福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裁定。
    亨得利钟表不服,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鼓楼法院认为,亨得利珠宝与亨得利钟表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分别为“珠宝”和“钟表眼镜”,不属于同类行业,判决驳回亨得利钟表的诉讼请求。企业名称应与经营范围一致
    事实上,“亨得利”字号之争由来已久。 1996年,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抢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亨得利”商标。—随后,上海也提出注册申请。自此,全国有百余家“亨得利(亨达利)”申请注册,结果都未成功。 
    那么,未注册商标的字号受不受法律保护?据了解,我国法律对字号权的保护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将字号注册为商标,通过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2005年5月,亨得利钟表又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亨得利钟表诉称,同行业不仅仅指名称相同,工商管理部门还应对经营范围进行审查,行业是否相同,应当取决于经营范围;有关报道可以证明亨得利珠宝的名称使用对公众造成了误解,混淆了公众的消费趋向。据此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裁决书,撤销鼓楼区法院的判决。
    被上诉人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亨得利”并未注册为商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钟表、眼镜与珠宝首饰不属于同一行业,根据企业名称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是不同行业是可以使用的;上诉人仅以新闻媒体的报道为据,认定亨得利珠宝企业名称对公众造成误解,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人亨得利珠宝则,称,“亨得利”只是亨得利钟表的企业字号,从来都不是其商标,更不是注册商标;原审第三人的企业名称并未对公众造成误解。
    福州中院认为,福州亨得利钟表店八十年来一直使用“亨得利”作为企业的字号,是公众所知悉的知名老字号,它代表着市场信誉和服务形象,深得福州市民的信任。亨得利珠宝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虽然以经营珠宝为主,但以“亨得利”为企业名称从事包括钟表在内的经营活动,显然使消费者在该公司购买钟表时,可能将该钟表与具有百年历史的亨得利钟表眼镜店老字号产生联系,并可能产生了亨得利珠宝的服务行为与亨得利钟表的服务有着特殊联系的认识,客观上造成消费者的误解。“亨得利”是知名老字号,如果亨得利珠宝继续使用必将造成公众的误解。福州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7条的规定,维持亨得利珠宝企业名称权,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所指向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的规定。   
    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第16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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