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于
1、“COCOWIND”及图形为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金海总厂的“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南山公司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期,且该外观设计中的图形部分与“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使用商品类似,可依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3、“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与椰子角、椰子片商品相关联,他人擅自在椰子片、椰子角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可依照《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制止。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问题。由于现实中经常出现他人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国家工商局就此问题于1995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根据该规定,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应以注册商标初步审定日期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的先后为依据。如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则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撤销或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本案中金海总厂的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南山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因此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由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仅涉及他人商标使用行为,而且与他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其他标志或装潢有关。有些商标侵权人虽然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在使用该商标的同时使用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志或图案,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商标案件的查处中,无论是商标专用权人,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对此加以注意,以做到全面、有效地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编辑日期:1998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郝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