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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WIND”商标案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1998年5月15,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来函就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海南金海食品总厂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请示。

    1998年4月3,海南金海食品总厂(以下简称金海总厂)向海南省工商局投诉,称海口市南山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公司)侵犯该厂的“COCOWIND”与“CO”商标专用权。海南省工商局经查发现,金海总厂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2类不含酒精饮料商品上使用的“COCOWIND”注册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为1996121,先于南山公司使用在椰子粉包装袋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即199676。根据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51995316),海南省工商局认定南山公司侵犯了金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对南山公司在其生产的椰子角、椰子片等商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侵犯了“COCOWIND”驰名商标专用权。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研究案情的基础上,于520作出批复指示:

    1、“COCOWIND”及图形为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金海总厂的“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南山公司的外观设计申请日期,且该外观设计中的图形部分与“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近似,使用商品类似,可依照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3、“COCOWIND”及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该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商品与椰子角、椰子片商品相关联,他人擅自在椰子片、椰子角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图形,可依照《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制止。

    本案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一是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相冲突问题。由于现实中经常出现他人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含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的情况,国家工商局就此问题于1995年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根据该规定,在认定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应以注册商标初步审定日期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的先后为依据。如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则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撤销或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本案中金海总厂的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南山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期,因此可以依法进行查处。

    二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是商标注册人的重要知识产权,各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具体到本案中,《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驰名商标注册人的请求予以制止。本案中,南山公司在椰子角、椰子片等商品上使用与金海总厂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可以依照《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制止。

    由本案的处理可以看出,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仅涉及他人商标使用行为,而且与他人在其生产的商品上或提供的服务中使用的其他标志或装潢有关。有些商标侵权人虽然有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在使用该商标的同时使用其他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标志或图案,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在商标案件的查处中,无论是商标专用权人,还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对此加以注意,以做到全面、有效地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编辑日期:1998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郝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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