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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高民终字第136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4)高民终字第136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98号东方通信大厦1810室。

    法定代表人孙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剡,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投资大厦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武铁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中融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42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31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中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琦、张剡,被上诉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融基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徐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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