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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3)高民终字第901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3)高民终字第901

 

  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庭》杂志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新河浦四横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春莲,社长。

    委托代理人车燕燕,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里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关北里45号世纪嘉园1号楼5B室。

    法定代表人郭艳,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奥肯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甲58号九台2000家园12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俊宏,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6号中仪大厦727室。

    法定代表人张鹤镛,会长。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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