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企业所注册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注册登记成他的企业字号,你会有什么感觉?尤其你的商标是一个名牌,你又会有什么感受?你肯定觉得不公,会觉得被人利用了,占便宜了,给自己的经营、利益带来了麻烦。然后,你又会怎么办?除了愤怒,就只能忍受、无奈?对待这种麻烦,你并不是束手无策的,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法律已经为你设计了寻求救济的道路。正所谓“天和、地和、人不合”,自有法律来裁决。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碰到了这种情况。这家拥有“天和”注册商标的企业最近发现,他们颇有知名度的“天和”商标文字,被一些相关行业的企业注册成了自己的字号,其中一家叫“郑州天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药品生意的,下属48家连锁店。桂林“天和”将郑州“天和”告到了法院。
名牌企业诉“搭便车”案例纷纷出现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情况为侵害商标权行为。
于是,名牌企业状告他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作企业字号的案例相继出现。
今年1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立邦”商标。立时集团1993年注册了立邦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虽未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根据新《商标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武汉立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以“立邦”为字号,应当知道此名称会误导消费者,有侵权故意,构成对“立邦”商标的侵权。法院判决其不得继续使用“立邦”字号,赔偿8万元。
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判决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字号侵犯了广东顺德松本公司于1993年注册的“松本及图”商标。法院认定“松本”为驰名商标,三家被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判决被告停止在字号中使用“松本”两字,赔偿50万元,并登报致歉。
近日,台湾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统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深圳统一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侵犯“统一”商标权。此案已由武汉市中级法院受理。
商标、字号冲突的解决办法
商标权与字号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但是,这两项权利之间往往会相互冲突。尤其是在我国企业登记为分级登记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对待这种冲突,原则上采取在先者有权的办法。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有更宽的保护办法,对搭名牌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更严的法律解决办法。
随着新《商标法》的施行,法院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有关驰名商标的条件来对个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作出认定。
去年10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使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更具有明确性和操作性。《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更高、更宽,“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此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天和”个案的启示
“天和”案件给企业提供了不少具体、生动的启发。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突出了自己已成为驰名商标的理由:1995年“天和”商标就在中国、港、台、韩、日等50多个“马德里条约”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品;数年来,企业已在“天和”商标上投入广告费达1*9郾2亿元,2002年销量达3亿多元;两次被认定为广西自治区著名商标。
其次,诉状中认为郑州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有侵权故意:“天和”商标产品在河南已销售6年多,销售额以千万元计,在河南媒体的广告投入超过300万。郑州天和作为药品经销公司,是同行企业,应知“天和”为他人商标,明显具有“搭便车”的企图,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误认,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案件的是非暂无定论,但这一案件从两个方面启发企业:一是名牌企业要积极了解法律规定,利用法律制度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优势,善于运用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商标、字号、域名。二是一般企业都要明白不能通过“傍名牌”的办法来获取利润,创自己的品牌才是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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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宣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