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称中项网公司),于
被告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美欧亚公司)
一审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中国项目网"、"中项网"作为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中文域名,中项网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不容侵害。美欧亚公司注册的4个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核心部分的文字,与中项网公司的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以及中项网公司先于美欧亚公司注册的中文域名中具有区别性的文字相同,美欧亚公司上述域名的注册和商业性使用,尤其是在其已开通的网站主页上明显标注有"中国项目网"等字样,及将上述域名作为网站名称使用,极易使公众对互联网上不同区域、多个级别上出现相同的"中项网"、"中国项目网"名称的域名持有人及网站所有人产生误认,造成混淆,从而使中项网公司享有的在先民事权利及相应的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美欧亚公司在将"中项网"、"中国项目网"注册为域名并进行使用之前,并未对其享有任何在先的民事权益,美欧亚公司有意规避中项网公司在先注册的事实,转而注册了以".com"、".net"为后缀的中文域名,美欧亚公司注册、使用该域名,并将该域名作为其网站名称予以使用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因美欧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能证明其先于中项网公司将"中项网"、"中国项目网"作为商业标志加以使用或享有在先权利的证据,美欧亚公司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之商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项网公司对"项目网"未予注册中文域名,也未对该名称享有其他在先的民事权益,对其要求美欧亚公司停止使用该名称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中项网公司未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提供充分的证据,且其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法院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中项网公司为本案所支付合理费用,酌情考虑本案的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注销其注册的"中国项目网.com"、"中国项目网.net"、"中项网.com"、"中项网.net"中文域名;立即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中国项目网"和"中项网"的名称;美欧亚国际商务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深圳市中项网卫星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
编辑日期:2002-7
来源:商标通讯
作者:周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