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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e”域名辨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2115,在经过三个月的审理后,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兹集团”)诉宁波市海曙硕林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林软件”)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域名rouse.com.cn由宁波洛兹集团注册使用。

    一、案情

    洛兹集团于1995519以宁波洛兹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ROUSE及图”商标,商标局于1997121核准注册,注册号为933461,后经洛兹集团申请,商标局于199897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宁波洛兹集团有限公司。

    1999年5月19,洛兹集团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了域名rousegroup.com20018月,因商标战略调整,洛兹集团欲用自己的注册商标“rouse”来注册域名时,发现硕林软件已于2001419注册了域名rouse.com.cn,但一直未投入使用。在得悉洛兹集团欲以“rouse”注册域名时,硕林软件向洛兹集团提出可以有偿转让该域名,但因双方对转让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洛兹集团以硕林软件对域名中的rouse部分完全不享有权益,其行为构成恶意抢注,请求判令硕林软件立即停止侵权,该域名由洛兹集团注册使用。

    硕林软件辩称:域名 rouse.com.cn中使用英文单词rouse系采用其“唤起、唤醒”的中文含义,并未有恶意阻拦洛兹集团注册该域名的目的,且洛兹集团与硕林软件从事两个不同的行业,硕林软件注册该域名不会损害洛兹集团的权益。再则英文rouse在洛兹集团的注册商标中仅占据了次要地位,与硕林软件域名中的rouse有显著的区别,不会引人误解。洛兹集团在1999519已注册了域名 rousegroup.com,主要部分是rousegroup,该域名已使用了两年多,硕林软件的域名注册不会引起公众误认。

二、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洛兹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核定的商标为大写的英文字母“R”图形和大写英文单词“ROUSE”的组合,硕林软件注册的“rouse.com.cn”中的三级域名“rouse”与洛兹集团“ROUSE”商标英文完全相同,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硕林软件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注册该域名后已在使用该域名,这在客观上已经阻止了洛兹集团以自己的商标名称注册域名。

    硕林软件辩称洛兹集团已另外注册了域名“rousegroup.corn”,不会构成二者域名之间的混淆,不能作为抗辩洛兹集团请求其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硕林软件注册域名rouse.corn.cn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洛兹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如下:域名rouse.corn.cn由洛兹集团注册使用,硕林软件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洛兹集团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网络域名纠纷中可作为投诉依据的权利。

    可依据哪些“权利”对注册域名提出投诉,一直是网络域名纠纷解决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事实上,除了商标会因域名的注册而受到影响外,商号、商品装潢、地理标志、个人姓名以及国家、国际组织与其他机构的名称,等等,都属此列。

    2、被争议的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是构成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

    被争议的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相似性,是构成网络域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条件。但由于网络域名是由单纯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组成,而商标多由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通常都包含某种美学方面的设计,从而使得网络域名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况并不常见。因而,在网络域名与商标的纠纷中,“相似”就成了侵权与否的又一重要依据,这里所说的“相似”,主要包括:

    (1)注册域名与商标的一部分在字符组合上相同;

    (2)注册域名的一部分与商标的字符组合相同;

    (3)注册域名中的某些字符与商标中的某些字符相同;

    (4)注册域名与注册商标在字符组合上完全相同,但在字体、字型、字号及色彩等方面具有区别。

    3、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明显恶意,是认定域名侵权的决定因素。

    对“恶意”注册及使用的域名的制止是国际社会近年来所关注的“域名问题”的核心。国际因特网域名的地址分配公司(ICANN)在认定域名的注册、使用构成与商标的冲突时,就将恶意的存在作为侵权的必要条件。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更是明确强调了“恶意”在网络域名与商标专用权纠纷中的重要意义。

    4、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已经或者极有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是认定其侵权的又一重要依据。

    注册、使用域名可能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域名持有人在相应的网站上从事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其与商标权人系同一人,或者至少有某种内在的联系;

    (2)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传播损害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从而贬损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3)域名持有人注册有关域名后不加使用,但使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因而使其通过网络从事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即使域名持有人注册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网络域名,但并未给该注册商标所有人造成损害或不可能影响注册商标所有人正常使用其商标时,该域名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编辑日期:2002-4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巩浩  王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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