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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良材”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今年28日,曾一度在上海滩闹得满城风雨的百年老字号“吴良材”金字招牌使用权诉讼战,法院终于给出了明确的说法,一审判决,吴良材后人无使用权。近几年,围绕商标权、字号权,百年老字号纷争不断,本案则从另~角度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老字号是否侵犯了姓名权。

   “吴良材”冒出“双胞胎”

    去年330日,上海南京西路出现了一家“(吴氏)上海吴良材眼镜”店。该店负责人名叫吴自生,自称是吴良材的第六代传人。据他介绍,早在1806年“吴良材眼镜号”便诞生了。到了第五代传人吴国城,即吴自生父亲那里,将其发扬光大,填补了多项国内眼镜行业的空白,使“吴良材”成为上海滩响当当的品牌。为了了却91岁父亲的一桩心愿,他们兄妹数人共同投资并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吴县市上海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并在南京西路上开了这家眼镜店。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吴良材”,“吴良材眼镜公司”的资产所有者——上海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称三联公司)坐不住了。总经理王兆岗拿出一大堆历史资料解释道,50年代国家对“吴良材”进行赎买之后,“吴良材眼镜号”的有形和无形资产便归国有所有;而且,三联公司早已对“吴良材”的商标、企业名称进行了注册。解放以后,国家对“吴良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其在大浪淘沙的历史进程中,非但没有埋没,反而更加闪光。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吴良材”得到了飞速发展,1999年销售额8700万元,2000年销售额接近1亿元,在全国同行中名列前茅。目前,“吴良材”已经成为一家拥有20余家连锁门店的眼镜专业企业。如此规模的“吴良材”不是靠吃老本吃出来的,而是几十年一步一个脚印发展壮大的。我们的劳动成果怎么能让别人随便摘取呢?

于是,三联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吴氏后人,不允许吴氏后人使用“吴良材”品牌。迫于压力,2001425日,吴氏后代将店名改为“吴县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静安分公司”。同年426日,上海市工商局明确表态,吴氏后代在本市以吴良材的名义开眼镜店违反了有关法规,应及时纠正。尽管以后换了招牌,但仍使用了“吴良材”的名称,违反了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工商部门已与吴县市工商局联系,对允许吴氏后代在吴县用“吴良材”的名称注册登记眼镜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改正。在工商部门的干预下,吴氏眼镜店的招牌再次改名为“吴自生眼镜店”。对此,吴氏后人认为,既然“吴良材”招牌处于双方争议状态,我们先保留意见。不过,这绝不是最后的结果,我们从未放弃祖宗的招牌。三联公司用“吴良材”申请注册商标,没有得到我们的许可,他们侵犯了吴良材的姓名权。吴家经过一番精心准备后,也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行动,一是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三联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姓名权的“吴良材”商标,并向吴氏后人赔礼道歉:二是以“吴良材”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即侵犯吴良材姓名权)而属于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两个“吴良材”究竟谁有理?

    吴良材第五第六代传人于去年6月在递交给上海市二中院的状告三联公司诉状中称,“吴良材”是原告前辈的姓名及本家族经营的品牌字号,作为该家族的无形资产并未在公私合营时八股,原告仍享有所有权;被告排斥原告合法使用“吴良材”字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对“吴良材”字号享有合法使用权。

    而三联公司辩称:当初合营时,“吴良材”眼镜店的资产只有7万多元,当时南京路上的眼镜店很多,“茂昌”、“精益”等品牌规模都比它大。“吴良材”带有小作坊性质,前店后工厂,手工磨片。但现在,“吴良材”与“茂昌”并驾齐驱,拥有职工300余人,镜片制作工艺全部实行电脑化制作管理,在上海已发展成拥有一定规模的眼镜专业企业。1997年,“吴良材”无形资产经过权威部门评估,已达1.8亿人民币,这与三联公司长期以来支持扶持“吴良材”品牌分不开的。吴氏后代所提出的要求是不能成立的,无论从企业的名称权角度还是从商标权角度,三联公司享有“吴良材”的一切合法权益。

    庭审中,原告吴氏后代的代理人认为:一、吴氏后人对“吴良材”品牌资产仍应享有相应的民事权益。国家对吴氏经营的吴良材眼镜店进行公私合营赎买时,对该店的资产评估并没有考虑到“吴良材”品牌这一无形资产。三联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对“吴良材”这一无形资产已给予补偿,那么,“吴良材“品牌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应属于吴良材后人;二,“吴良材”品牌无形资产是吴氏家族和国有企业职工共同创造出来的,“吴良材”品牌应是吴氏后人和三联公司共同享有。

    而被告三联公司代理人则认为,“吴良材”是三联公司的合法商号,经过合法登记注册,三联公司对其享有名称权:“吴良材”是三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三联公司对其享有商标权:“吴良材”虽系吴氏先人吴良材的姓名,但吴良材早已去世,姓名权根本不能成立。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死者的权利只能由近亲属提起诉讼,现在吴氏后人已是第五、六代,超出近亲属范围,吴氏后人不具有“吴良材”三字的姓名权;“吴良材”权利争议,无论从诉讼时效上,还是从权利最长保护限期而言,吴氏的诉讼都已超过法定时间。

    今年28日,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认为,自从吴良材姓名作为企业字号之后,“吴良材”三字即具有双重属性。作为姓名它附属于吴良材个人:作为字号它脱离吴良材个人而附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除特别约定之外,通常随企业整体转让而转让。现原告不能证明公私合营时吴国城夫妇对企业名称作过保留,此后“吴良材”三字始终是被告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被告并为“吴良材”品牌的发扬光大做出了贡献。同时,4原告在公私合营后直至去年3月,从未使用过“吴良材”字号,也未对被告使用该字号提出过异议。现行法律、法规也未规定将公私合营时未明确约定的企业字号归还私营业主。因此,4原告主张“吴良材”字号使用权的要求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均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还认为,从被告方面看,其在1956年公私合营后已将包括该字号在内的企业名称进行了登记,并且申请注册了“吴良材”商标,因此对“吴良材”字号享有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被告在此前提下,投诉原告开设同名企业并要求查处是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原告对工商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现原告对行政处罚未提出异议,却指控被告投诉行为侵权,法院对此难以支持。对这一判决,原告吴氏后代当庭表示要继续上诉。

老字号是否侵犯了姓名权?

    “吴良材”之争虽说只是个案,但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引申出的问题就是:已注册成商标的老字号品牌是否涉嫌侵犯姓名权?而字号权和姓名权是否相同呢?

    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陶鑫良认为,老字号的传人或后人与现有商标权人的权利冲突

要区别对待,但有一个前提,知识产权作为经济权利并不是血缘继承,而是以法确定的。一些老字号在50年代国家赎卖后,权利已经转移,此时的字号与姓名已经分离,国家取得的是字号权而不是姓名权,名人的姓名已经有了第二内涵。但有些老字号并没有进行赎买,其后人与国家一直在共同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用名人姓名构成的老字号注册商标应该征得其后人的同意。

    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傅鼎生表示,已死去的名人的姓名有一个死后遗存的问题,应该在法律上得到保护,用死者的姓名注册商标要征得家属的同意。但已经取得商标权的只要不违法则不宜撤销,并且有排他性,即使名人的传人或后人也不能用这个商号。

    上海市百货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浏河认为,现在上海的老字号商店很多,如果都发生像吴氏后代那样出来开店与现有企业争夺使用权,那么情况就不堪设想。现在企业放开了,原来的经营者要重新经营,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市场运作方式买回“吴良材”品牌,或者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另起炉灶参与竞争。一个企业的发展并不能仅仅靠老祖宗的一块牌子,而是要通过企业的运作和技术的发展打造出来的。从这个道理来说,吴氏后代要经营眼镜必须依法办事,用“吴良材”作招牌开店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该进行查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处长邢冬生强调,老字号耍加强注册商标的意识,“王星记扇庄”和“张小泉刀剪”都在1979年被杭州店率先注册商标,上海的企业只剩下使用这些商号的权利。如今出现了纷争,客观上对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起到了警醒作用,也说明法律在这方面要不断完善。

 

 

 

编辑日期:2002-3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刘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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