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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法大战“老杨明远”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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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杨明远”眼镜店自明末万历年间由杨氏在长沙开业以来,已有近400年历史,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1934年,掌柜盛寿山师傅将该店全盘转让给其弟子周元恺经营。谁料“破四旧”的飓风将这家“老字号”刮得“枝叶飘零”。

    进入20世纪80年代,改革的春风缕缕入怀,年迈的周元恺萌发恢复“老字号”的夙愿。周捷三遵从父命,携弟周正、周透,重新开始了艰难的起步。然而正当“老杨明远”后继有人,声名日响时.兄弟间渐生嫌隙,最后分道扬镳。拆伙后,周捷三在同一工商局新办了同名的“老杨明远眼镜店一门市部”营业执照,离周透、周正的眼镜店仅3之隔,与两个弟弟展开了激烈的生意竞争。

    1990年,老父周元恺病逝后,周透、周正根据国家工商局1985615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第9条关于“在同一市、县范围内,同行企业不得重名”、“企业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按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处理”的规定,向长沙市东区工商局反映,要求解决这一矛盾,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当年底,周透、周正向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状告工商局.要求被告工商局变更登记周捷三营业执照上“老杨明远”的字号。法院依法判决工商局败诉,工商局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败诉。

     工商局同情周捷三的遭遇,与 1991年9月5给他重新登记时还是打了一个“擦边球”,其眼镜店登记为“老杨明远捷三眼镜店”。1991

124,周透、周正根据国家工商局199156经国务院批准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以“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为由,再次在法院状告东区工商局不应给周捷三登记“老杨明远捷三”的字号,工商局再次败诉。这样,周捷三的店名不得不变更为“周捷三眼镜店”。

    然而对于此案的败诉,周捷三却又有另一番说法,他说,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在芙蓉区(原东区)工商局查看档案时,发现周正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执照登记不是按正常手续登记注册的,而是通过从个体经营的个体户孙剑平那里“变更户主”得来的,而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户主”是违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同时.他对 1990年,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周正。周透状告工商局一案,在基本事实上,错将违规的“变更户主”认为是“转让字号”,特别是在审理中没有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不合程序的。所以,现在周捷三认为上述案件属错案,他拟将此案通过审判监督程宇解决,芙蓉区人民法院已经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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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氏三兄弟在打店名官司的同导致核准转报时间慢了一个节拍而周捷三的商标申请先为国家工局受理。其弟知道后,即到湖南省商局提出异议:不该转报周捷三注册申请。因调解无结果,省工商,只好将周捷三的商标申请从国家.商局撤回.并作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兄弟之间没有协调好之前,“老杨明远”商标申报暂时冻结。

   腹背受敌的周捷三决定走“曲线救国”之路。他找到与自己有亲戚关系的广西南宁市兴宁路精华眼镜店店主周文,以精华眼镜店的名义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报“老杨明远  商标,并于1993521被核准发证。1993110,通过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从广西到湖南,绕了一大圈后,最终被周捷三合法拥有。周透、周正让周捷三打了个措手不及,他俩遂以长兄混淆视听、转让得宋的注册商标不合法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要求。1995921,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周捷三取得“老杨明远”注册商标合乎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予以维持。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让周捷三伤脑筋的是,为了这块招牌,他又与同胞姐姐打起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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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周捷三与其堂嫂彭丽君合伙经营的“周捷三眼镜店”散伙

 后,再与其亲姐周淑娴、其姐的同事向华先等三人合伙继续开“周捷三眼镜店”,但仍使用原“周捷三眼镜店”个体营业执照。由于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便为后来的官司埋下了隐患。

    合伙期间,该店使用“老杨明远眼镜专店”印章开展各种业务。19967月,周捷三使用“周捷三眼镜店”印章,将此间取得的“老杨明远”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经工商部门批准转让到他个人开办的“长沙市西区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后更名为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 19972月,周淑娴发现后,认为周捷三私藏印章转让服务商标,违背了合股经营协议第16条“要真诚合作”的规定,于是扣发了周捷三3个月应分得的138万元红利。1997 3月,周捷三向法院起诉周、向。同时,周、向亦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周捷三退股,并在周捷三退股后,他们继续使用“老杨明远”服务商标的权利。19975月,法院下达调解书,规定周、向返还周捷三红利;隐瞒的印章交店里共同签字同意使用;三方签订的合股经营协议有效,合伙经营到协议期满。

    1997年11月17,双方合伙经营期满,周淑娴、向华先向法院起诉,认为“老杨明远”服务商标是在合伙经营期间所取得的,根据法院认可的有效合股经营协议第12条规定,应为3人共有,周捷三不能独占。次年3月,周捷三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双方合股经营期满,而对方仍使用“老杨明远”商标,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老杨明远”服务商标已由周捷三转让到“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是经省、国家工商局批准了的,于19985 15日判决周淑娴、向华先立即停止对周捷三拥有“老杨明远”商标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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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周捷三理直气壮地张扬起“老杨明远”服务商标的旗帜,又开办了“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时.又遇上一次维权官司。1998年.长沙市工商局雨花区分局在东塘友谊商城检查时,发现周透在未经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又未办理工商执照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使用于营业招牌、眼镜包装和订配凭据上,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责令周透立即停止对“老杨明远”注册商标的侵害,并罚款10万元以上缴国库。

    但周透认为其系合法字号拥有人.自199371前已实际使用并连续使用“老杨明远”服务商标至今,继续使用“老杨明远”服务商标无需商标专用人许可,且在经营过程中是使用“长沙老杨明远眼镜店”企业名称.没有突出使用“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也未将该注册商标用于商品装潢。雨花区工商局以此认定其侵犯“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定性错误,逐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状告雨花区工商局,请求撤消该行政处罚决定。但法院对其理由不予支持,判决维持雨花区工商局处罚决定,周透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仍败诉。

    周捷三自取得“老杨明远”注册商标后的第一次维权官司终以胜利而告终。同时,此次维权的成功,使他在东塘的生意更是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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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周捷三因为合法拥有“老杨明远”注册商标,生意一日比一日兴隆,另一边却是,其弟周正因没能合法拥有“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以致生意大打折扣。为此,周正找到其兄周捷三,请求其允许让他使用”老杨明远”注册商标。不知是念在兄弟感情,还是其它使然,周捷三竟也同意将其好不容易得来的“老杨明远”注册商标无偿许可其弟使用,并于1999年签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书。

    然而,不知何故,200110月,本应对兄长周捷三无偿让其使用“老杨明远”注册商标表示感谢的周正,突然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沙市工商局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准与其企业名称相近似的“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严重侵害了他的名称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消长沙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此,长沙市工商局辩驳说:“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于199610月经该局规范重新登记,周正早已知道这一事实,因此其诉讼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已丧失胜诉权。周捷三也证明,他与周正1999年签定的《协议书》,也证明其当时已知道”长沙市老杨明远眼镜有限公司”已核准登记。据此,芙蓉区法院对原告周正的理由不予支持,不予采信,依法驳回其起诉,周正不服,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依法驳回。再一次较量,又以周捷三胜利而结束。   

    在这场商标大战之后,周捷三对情与法的感受太深了。他对记者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讲法,情永远讲不清。但如果我的弟弟姐姐遵守法律,停止侵权,我愿意通过协商,允许他们使用‘老杨明远’商标。”不知道这场发生在亲兄弟之间、已经持续了12年之久的纷争,会不会就此彻底了结。但我们通过对这一事件的关注。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情与法的天平上,法永远都大于情。

 

 

编辑日期:200210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李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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