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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皇城老妈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115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3号楼院。

    法定代表人高宝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森,57岁,汉族,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号楼1单元601

    上诉人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皇城老妈酒店)、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简称皇蓉老妈火锅店)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121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4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皇城老妈酒店的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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