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3)高民终字第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琴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林,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海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七剧场路13号楼院。
法定代表人高宝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森,57岁,汉族,最高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号楼1单元601。
上诉人成都市皇城老妈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皇城老妈酒店)、北京皇蓉老妈火锅店(简称皇蓉老妈火锅店)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4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