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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不是品牌公地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4月6,记者从内蒙占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内蒙古小肥羊)法务中心得到证实,该公司于44接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对内蒙占小肥羊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河北汇特)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小肥羊”是内蒙古小肥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河北汇特侵害了内蒙古小肥羊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河北汇特立即停止使用“小肥羊”名称;赔偿内蒙占小肥羊5万元。这场曾在2004年底引起知识产权界、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土高度重视,涉及到《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民法等众多重要法律原则实施、对中国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未来走向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官司,终于以内蒙古小肥羊胜诉告终,也为内蒙古小肥羊“诉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侵权案”的二审胜诉增加了信心。

    然而,仅仅事隔一天,西安小肥羊烤肉馆(简称西安小肥羊)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小肥羊)就联合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内蒙古小肥羊也作为第三入出庭。

    其实,相当一段时间以来,围绕“小肥羊”商标展开的争夺战一直战火不断,为此,本报记者针对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做了进—步的追踪报道。

    无论是2004年底“四羊”进京喊冤还是现在的“两羊”状告商评委,事情的焦点终归落在4个方面:

    焦点—:“小肥羊”是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还是特有名称?

    焦点二:谁拥有“小肥羊”的合法在先权?

    焦点三:商标局、商评委是否“厚此薄彼”、实行了双重标准? 

    焦点四:“搭车者”多、侵权者众是否就等于“通用”?生效判决中,无一例外认定“小肥羊”为特有名称。

    在多起“小肥羊”争议案中,“小肥羊”是通用还是特有名称,都是一个重大争议焦点。值得关注的是,在目前所有的生效判决中,都是内蒙古小肥羊胜诉。这类的维权案很多,像“乌鲁木齐诉讼案”、“小肥羊诉华程案”,当然,最典型的就是曾在法律界轰动—·时的“小肥羊诉华程案”,最新的就是内蒙小肥羊44口刚刚拿到终审判决书的涉及河北汇特的侵权案。

    据了解,此案中的被告河北汇特曾经是内蒙古小肥羊的加盟店,在加盟合同期满后,该公司在未取得内蒙古小肥羊特许授;权的情况下,不仅未按合同要求拆除所有带有“小肥羊”的标志,反而又以汇特名义继续使用“小肥羊”并发展加明。

    2004年4月5,内蒙古小肥羊  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河北汇特不正当竞争、侵害其  特有名称权和注册商标权。去年9  23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  北小肥羊案做出-审判决,认定"  肥羊"属于餐饮服务行业的通用名称,驳回内蒙古小肥羊的诉讼请求。

    内蒙古小肥羊不服石家庄中院  -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此次河北高院的二:审结果  则完全相反,像这类"一审败诉、二  审胜诉"的案件在我国还为数不多,  当然也很富戏剧性。不过,同时我们  也能更清晰地看到,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健全;司法机关及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及思想认识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谁拥有"小肥羊"的合法在先权?

    45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的“两羊”状告商评委一案中,人们似乎又看到了—个新面孔——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这也就引出了一个新焦点,谁拥有“小肥羊”的合法在先权?这需要我们细分为企业名称的取得谁在先、商标的申请谁在先。

    原告西安小肥羊诉称,1998 ]2月,原告负责人王朝荣开始使用“小肥羊”作为字号和服务标志。 20006月,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成立了“西安小肥羊烤肉馆”。而内蒙古小肥羊依法登记成立的时间是1999913。因此,自己把“小肥羊”作为企业字号依法登记的时间大大早于被告。

    而另一原告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其前身就是内蒙古小肥羊的陕西省总代理,加盟期间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当地媒体曝光。当检验检疫部门查封该公司后,该公司随即被内蒙占小肥羊取缔了代理资格,之后其不仅未按合同要求停止使用“小肥羊”字号,反而变本加利,公然利用“小肥羊”品牌搞起加盟来,这当然就更没有资格谈论享有合法的在先权的问题。   

    原告西安小肥羊诉称,其于20001012分别以“小肥羊及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内蒙古小肥羊认为,早在19991214就已通过内蒙占自治区工商局商标事务所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这个时间早于原告 10个月。

商标局、商评委是否“厚此薄彼”?

     原告西安小肥羊称:其中请"小肥羊及图形"商标,商标局要求将"小肥羊"文字删除,只核准图形,为何内蒙古小肥羊就能被核准?商标局、商评委为何厚此薄彼?为何实行双重标准?

    如何判断商标局、商评委是否实行了双重标准、是否厚此薄彼?有关专家指出,相关事实是依据,新《商标法》是"分水岭"

   内蒙古小肥羊认为,上述问题是西安小肥羊不了解新旧《商标法》的变化、不了解事实的变化所致。在新的《商标法》实施前即2001121前,内蒙古小肥羊于19991214提起的第一次中请同样也被驳回。20011218,是内蒙古小肥羊的第二次申请,当时已是实施新《商标法》之后。此时,内蒙占小肥羊通过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持续的广告投入,已达到消费者一提"小肥羊",首先就联想起其提供的"不蘸小料涮羊肉"的食法及餐饮服务。"小肥羊"商标作为区分餐饮服务的标志,已具备应有的显著特征,根据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商评委做出了对"小肥羊"商标的核准、裁定。

商评委认为,本案被诉之裁定,依据的是双方举证证明的有关案件事实,对内蒙古小肥羊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业绩及相关证据的依法采信,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的体现。"搭车者"多就能与"通用"画等号?

    原告西安小肥羊及陕西小肥羊诉称,全国带有“小肥羊”字号的企业名称达数百或数千家,商评委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注册该商标,就使其在全国享有商标专用权,会出现其商标专用权与成百,上千家企业名称、字号权的冲突,会产生严重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被告商评委的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主张自相矛盾,一方面认为自己应该拥有对“小肥羊”的商标专用权,另一力面则称“小肥羊”是通用名称。   

    内蒙小肥羊称,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打假维权时曾调查过,目前全国利用“小肥羊”作字号的非法经营企业不足百家,却被原告大肆渲染为“成百上千”家,而内蒙古小肥羊就有连锁店703家。事实上,内蒙古小肥羊现有7家分公司, 2004年年营业收入达到433亿元,的确具有强烈的公众吸引力。日前也确有一些企业在使用“小肥羊”为企业字号,这恰恰表明“小肥羊”成了“唐僧肉”,表明“小肥羊”是不正当竞争的受害者。因此,“搭车者”多岂能成为“通用”的理由?“小肥羊”在内蒙古当地也并不是什么一两岁小羊的习惯叫法,而习惯上是叫“羔羊”、“小羊羔”,有的还叫“羊娃子”。在市场环境中,在餐饮服务业,“小肥羊”代表着该公司的服务,这已被多起案件的生效判决所认定。

    北京市—中院46的庭审之后,“小肥羊”之争再次掀起高潮。—些知识产权专家流露出深深的担忧——知名品牌可能正被沦为品牌公地。

    著名品牌战略专家李光斗曾表达过这样的观点:我们不希望看到“小肥羊”这样一个中国的民族企业自己创出来的驰名商标,最后由于这种法律的不完善或者说执法环境不完善——比如在北京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判其他地方可以判决它不是驰名商标,或者把它判给另外一家了;“小肥羊”在中国开店数量已经超过麦当劳,已经开到全世界了,在洛杉矶有分店,澳大利亚有分店,人人吃这个品牌大锅饭的情况下会造成一个品牌的公地,最后受损的其实是什么?是整个国家的餐饮行业。

 

 

编辑日期:2005-4-26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庞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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