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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天骄”怎样“射雕”?品牌经营如何致胜?且看——重庆房地产商标第一案终审判决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两家房地产商为天骄品牌打架,这在重庆市房地产领域尚属首例。日前,重庆市高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天骄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集团)诉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协信集团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院日前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定天骄花园并未侵犯协信集团的天骄商标专用权。
    
纠纷缘起天骄二字
    1999
年,协信集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天骄(及图)商标。当年底,协信集团第一个以天骄命名的楼盘——时代天骄竣工。至今,协信集团已陆续开发了天骄年华天骄俊园天骄·美茵河谷等近10个中高档楼盘。200127,协信集团在19类非金属建筑物商品上取得了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天骄商标专用权。
    
协信集团称,自己拥有天骄商标专用权,被告天骄公司自2002年起在重庆市巴南区销售天骄花园商品房,这一行为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被告的天骄花园与原告的天骄系列楼盘产生混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天骄公司则认为,公司于1997105经市工商局核准注册成立。1998年,该公司在南岸区开发了第一座以企业名称命名的宝贵天骄大厦2002年,该公司在巴南区开发一旧城改造项目,在楼盘开盘、期房销售中,均以天骄花园宣传、促销。该公司负责人称,这是自己合法使用企业名称开发的楼盘,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天骄公司认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14,协信集团起诉天骄公司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协信集团办公室的罗先生介绍,天骄系列楼盘在重庆市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协信集团打商标官司,是希望天骄公司停止侵权使用天骄商标,并酌情赔偿50万元。
    
协信集团的代理律师认为,天骄公司将其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超出字号合理使用范围;且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应当到工商部门备案,而天骄公司并未备案。他还指出,天骄花园的楼盘名称与协信集团的注册商标天骄的文字完全一致,且都用于商品房,容易误导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应及于被告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另外,被告将企业字号天骄而不是企业全称在其开发并销售的楼盘售房部的牌匾、墙体广告、宣传单上使用,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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