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房地产商为“天骄”品牌打架,这在重庆市房地产领域尚属首例。日前,重庆市高院对这一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天骄”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重庆协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集团)诉重庆天骄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协信集团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院日前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定天骄花园并未侵犯协信集团的“天骄”商标专用权。
纠纷缘起“天骄”二字
1999年,协信集团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天骄(及图)”商标。当年底,协信集团第一个以“天骄”命名的楼盘——时代天骄竣工。至今,协信集团已陆续开发了“天骄年华”、“天骄俊园”、“天骄·美茵河谷”等近10个中高档楼盘。
协信集团称,自己拥有“天骄”商标专用权,被告天骄公司自2002年起在重庆市巴南区销售“天骄花园”商品房,这一行为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误导了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被告的“天骄花园”与原告的天骄系列楼盘产生混淆,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天骄公司则认为,公司于
天骄公司认为,企业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商标法律、法规的保护。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协信集团办公室的罗先生介绍,“天骄”系列楼盘在重庆市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协信集团打商标官司,是希望天骄公司停止侵权使用“天骄”商标,并酌情赔偿50万元。
协信集团的代理律师认为,天骄公司将其企业字号作为商标使用,超出字号合理使用范围;且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应当到工商部门备案,而天骄公司并未备案。他还指出,“天骄花园”的楼盘名称与协信集团的注册商标“天骄”的文字完全一致,且都用于商品房,容易误导消费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原告在后的商标权保护范围不应及于被告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保护范围;另外,被告将企业字号“天骄”而不是企业全称在其开发并销售的楼盘售房部的牌匾、墙体广告、宣传单上使用,属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