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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及实施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1983年颁布实施的,其后又几经修改。198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未规定商标不当注册的条款,主要原因是中国尚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缺乏相应的法律实践。中国商标法律法规中,最早设置关于撤销不当注册商标条款的是1988118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由于当时未能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提到中国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只能采取权宜之计,通过修订实施细则,增添了这—条款,但这一做法得到了立法机构的同意。规定撤销不当注册商标这一条款,无疑是中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进步,是对现行商标法规的重要完善和补充。但遗憾的是,该条款规定的过于原则,增加了操作难度。该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注册不当商标(争议已经裁定的除外),任何人可以将《注册不当商标撤销裁定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将该条款解释为:所有不应取得商标注册权利,而实际取得商标注册权利的商标,均属注册不当的范畴。至少包含四项内容: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禁用条款取得注册的;2、与在先权利冲突,而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年争议期内解决的: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商标注册的;4、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而造成的程序性错误。

    199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将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条款,正式纳入本法。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1988年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不当商标的规定相比,现行的法律规定清楚明确。将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冲突剔除在不当注册商标条款的调整范畴之外,也避免了现行法律中争议条款与注册不当条款之间的冲突与混淆。只是对由程序性失误造成的商标注册,缺少了救济措施。

    199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规定,包含两项内容:其—是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而取得注册的商标。这一项内容可以视为是纠正商标局商标授权的失误和疏漏。其二是商标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注册的商标,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抢注”。

    简单回顾中国关于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立法过程,不难发现,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法律实践的不断丰富,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应该说,确立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对于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是非常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但是,也有人认为中国是一个实行商标注册原则的国家,申请在先是注册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商标谁先申请就应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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