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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一审有果 国网公司被判停止使用“ikea”域名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怎么办?我刊曾约有关人士就此问题进行过探讨。62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ikeacomcn"无效,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撤销该域名。该案无疑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对如何规范域名与商标冲突问题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回答。

案由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公司。1983年,该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IKEA"IKEA及其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1999年,当该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却发现"ikeacomcn"已被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是,荷兰英特艾基将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称,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抢注的域名是对原告公司已使用多年且极具独创性的注册商标公然的仿冒。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未加以使用,被告的行为违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面对原告的起诉,被告辩称,被告公司注册"ikea"主要是准备在因特网上开展语音信箱服务业务,从199711月开始,投入大量精力和资金进行长期的策划和品牌培植。其中"ikea"的含义是"I""Kea"的结合,"I"在互联网行业里是代表"Internet"的意思,"Kea"在英文中是"一种羽毛漂亮喜欢吃肉,会学人说话的鹦鹉",该公司正是基于鹦鹉和语音的此种联系而注册的。

    原告在庭审中指出,被告在因特网上注册以"ikea"为识别标志的域名,不仅会造成中国消费者误认为该域名的所有人系"IKEA"商标的所有人,进而上网查询其所关注的"ikEA"商品或服务,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消费者造成同样的误导。原告认为,"IKEA"作为国际驰名商标,不仅受中国法律的保护,更受中国参加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保护,被告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并有继续造成损害的威胁。

    对于原告的上述主张,被告认为,被告1997年申请注册"ikea"域名时,原告在中国还未开设任何一家专卖店,其在中国市场上并未享有较高的声誉,"IKEA"商标未通过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该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注册"ikea"域名不是恶意注册。原告注册的"ikea"域名也不构成对"IKEA"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商品和服务,并没有将互联网络域名列入其中,故域名不属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应是显而易见的,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他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范围,并未扩展到域名的保护。

    同时,在庭审中,被告还主张域名注册属于行政许可,本案域名取得的结果是因域名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如果该行为存在侵权问题,也是基于行政管理机关所发生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的侵权,与被告公司无关。如果原告认为域名行政主管机关不履行义务,或者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及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注册商标"IKEA"的注册权人,该商标起源于一九四七年瑞典的农场主IngvarKamparyd的独创设计,"IKEA"是取其姓名的起首字母与其乡地名ElmtarydAgunnaryd的起首字母组合形成的。原告已经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日本、香港、台湾等九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注册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且其法律状态及使用从未间断。原告在世界的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已开设有一百五十五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的大型连锁专卖店。一九九八年,世界范围内光顾"IKEA"专卖店的顾客达一亿九千万人。同年,作为国际商标咨询机构的"INTERBRAND"公司,评估并列举了世界上六十个市场价值上十亿美元的商标品牌,"IKEA"商标位列其中(编者注:"IKEA"商标的评估价值为346亿美元)。一九九九年,原告在世界范围内投入的"IKEA"商标的宣传和推广费用为三亿七千三百万美元。一九八三年,原告在商品中国分类第十五、五十八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商品国际分类第二、八、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和四十二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一九九八年,原告先后在上海、北京开设了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被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申请注册了"ikeacomcn"的域名。庭审中,原告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国网公司除注册了"ikea"域名外,还注册了amexbacardibosscartierdupontCarlsbergcoladunhillhertzlancomelvmartiottomegaphilipspolorolexwhisper等世界知名品牌或商标的域名,且均空置未在互联网上实际使用。庭审质证中,被告国网公司提供了四张彩色的设置有"ikea"语音论坛主页的打印件,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网丽下具有符合其丰页设置目的的实际内容。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未提供其他的反驳证据。

    法院认为,法律提倡和保护公平竞争,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英特艾基公司是"IKEA''的商标注册权人,"IKEA"商标在中国及其他许多国家早已注册。且使用从未间断;长期以来由原告提供的以"IKEA''为标识的商品及服务遍及世界二十九个国家和地区;其巨大的年营业额.使其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零售公司之_;该公司长年投入巨资进行不断的宣传和推广,其商品及服务具有高品质。该商标在世界各国的消费者中已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良好的信誉。在中国,"IKEA"商标大力宣传和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及良好的服务而为相关行业及消费群休所知悉。因此,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国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字母及读音相同。域名从技术上讲是因特网地址的简略形式,随着商业活动在因特网上的发展,域名与商业标识的联系已逐渐紧密。网络技术空间,仍属于人类社会活动的领域,网络空间的行为是社会行为在新技术上的表现,因此,网络上的商务活动及发生的权利冲突应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易误导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域名的注册人也是"IKEA"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与该驰名商标权人有着某种合作关系,进而误认为在该域名内可以查询到与"IKEA"商标相关商品的情况,提高了被告国网公司网站的访问率。被告国网公司上述使用方式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誉,并且由于因特网上域名使用的唯一性,也使得该驰名商标注册权人在因特网上行使该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故应认定被告国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对该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侵害。被告国网公司虽在该注册域名内设置了语音论坛的主页,但并未按照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且经查证被告国网公司还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该大量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被告国网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咨询的服务者,注册了大量的域名而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故被告国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其申请域名注册并得到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准许,本案属行政法律关系,原告应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ikea"系其独自构思,并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进行策划、进行品牌培植,开展语音信箱服务等一节,因其亦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国网公司所称其注册"ikea~域名的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国网公司将原告的"IKEA"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该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有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作为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审判长如是说

    "宜家"一案是我国首例有关域名与商标发生冲突的涉外纠纷案,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认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第一案,也是第一次对于驰名商标与域名发生冲突如何进行法律规范作出回答的案件。由于上述诸多特点,此案引起了媒体的极大关注,在620的法庭宣判上近30名记者参加了旁听。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法官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并对一些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王法官认为,在我国即将人世的时候,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向世界表明,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不仅在传统类型的案件中达到较高U平,就是涉及网络这样新类型的案件也达到了新的高水平,在这一点上我们并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

    * 网络环境中发生的行为以及利益冲突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网络作为新的事物,从技术角度讲,是虚拟的形态,但它终究不是梦幻,它只是扩展了人类活动的空间,改变了某些传统的行为方式,产生了--'些新的权益,但这些都不能摆脱现有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中有人的行为发生,有权益之间的冲突,这就决定了法律必然要规范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行为以厦利益冲突。这就是我们依据现行法律和法律原则判决的客观依据。当然,法律的条文在目前来说尚有不完备的地方,需要尽快完善立法,但决不能因此而认为没有法律调整网络中发生的问题。没有法律的规范,就不会有网络经济和信息传递的发展。囝此,对于ISPICP来说,学习法律是非幸重要的。

    女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在国际上是比较通行的做法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国际上通常有三种做法:一.由法官在案件审判中直接判定;二、由民间机构评估认定;三,由政府主管机构来认定。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国,国家工商局是唯一有权作出这种认定的行政机关,但这并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个案对驰名商标认定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司法权高于行政权。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人民法院就可以作出这样的判定,这也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一个事实状态作出的判断,而不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见。至于认定标准,主要是参照圈际上和我国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判决书中的四句话就是四条标准(见法院审理及认定的总体部分)

    域名的识别性更具有法律意义

    从技术角度讲.域名是上网用户在网络中的地址;从功能上讲。域名具有识别功能,是用户连择用来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因此很多用户用自己的商号。商标作为自己的标志,以便他人识别。我们要特别注意城名在功能上的识别性,蜮名的识别性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商号和商标的最基本功能就是识别性,这是人们所熟知的,它给消费者提供了方便,给经营者带来了利益,所以法律要保护和规范它。

    城名能否成为一项单独的权利?是不是所有与商标、商号联系的城名,法律都要保护?这是日前非常有争议的问题。但对驰名商标,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条约和组织都认为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对于涉及驰名商标的城名争议,法律应予规范。

    *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二、本案原告是荷兰公司,属涉外案件。荷兰和我国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原告的lK队商标是_驰名商标,圈此该案在判决时也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原则精神作为判决依据;

三、在对一些问题的判定上,也参照了WIPO的有关文件(如认定恶意注册域名)

 

 

编辑日期:2000-7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邱惠  孙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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