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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株式会社寿与三家中国公司商标权及专利权纠纷案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基本案情

日本株式会社寿于199446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PENAC”文字商标,于1996121被核准,被核准使用的商品为“笔、纸、文具,除家具外的办公必需品”,商标专用权人为日本株式会社寿。

日本株式会社寿于1997723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笔”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申请于199895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973144475,专利权人为日本株式会社寿。

日本株式会社寿诉称,从1997年起,发现爱好笔业公司生产的“AIHAO AH905侧压式自动铅笔上擅自使用了“PENAC”注册商标,且该款自动铅笔与原告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完全相同。该产品不仅行销大陆地区,还销售到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并出口到东欧、东南亚等十几个国家。由于爱好笔业公司的产品价格低于原告的正牌产品价格,挤占了原告的市场,同时由于其产品工艺比原告产品粗糙和低劣,给原告的声誉也造成了损害,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北京创益佳商场、依谷伟来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了销售,对扩大侵权后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行为亦应予以制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创益佳商场和依谷伟来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爱好笔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并在有关的新闻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有关费用。

日本株式会社寿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张“爱好牌”侧压式自动铅笔产品广告宣传单及一支“爱好牌”侧压式自动铅笔,该宣传单上的产品及铅笔实物上均标有“PENAC"字样;北京创益佳商场开出的购买自动铅笔的发票复印件,但其上并未注明产品品牌、型号;北京创益佳商场有关人员提供的该商场从依谷伟来公司购进自动铅笔的证明,以及依谷伟来公司从爱好笔业公司购进自动铅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北京创益佳商场和依谷伟来公司销售过爱好笔业公司生产的自动铅笔;爱好笔业公司的情况介绍、申请代理商登记表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汉平的名片。

北京创益佳商场辩称,我商场销售的侧压式铅笔是由依谷伟来公司提供的,  铅笔上标明的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即英文字母“PENCIL,而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PENAC”,两者无关。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商场销售了带有原告的注册商标“PENAC”的侧压式铅笔。关于原告所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节,我方不知道这种铅笔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知道这种铅笔不是专利权人制造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后售出的,因此,即使我方销售了被控侵权的铅笔,也属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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