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日本株式会社寿于
日本株式会社寿于
日本株式会社寿诉称,从1997年起,发现爱好笔业公司生产的“AIHAO AH
日本株式会社寿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张“爱好牌”侧压式自动铅笔产品广告宣传单及一支“爱好牌”侧压式自动铅笔,该宣传单上的产品及铅笔实物上均标有“PENAC"字样;北京创益佳商场开出的购买自动铅笔的发票复印件,但其上并未注明产品品牌、型号;北京创益佳商场有关人员提供的该商场从依谷伟来公司购进自动铅笔的证明,以及依谷伟来公司从爱好笔业公司购进自动铅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北京创益佳商场和依谷伟来公司销售过爱好笔业公司生产的自动铅笔;爱好笔业公司的情况介绍、申请代理商登记表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汉平的名片。
北京创益佳商场辩称,我商场销售的侧压式铅笔是由依谷伟来公司提供的, 铅笔上标明的是产品的通用名称,即英文字母“PENCIL,而不是原告的注册商标“PENAC”,两者无关。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我商场销售了带有原告的注册商标“PENAC”的侧压式铅笔。关于原告所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节,我方不知道这种铅笔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也不知道这种铅笔不是专利权人制造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后售出的,因此,即使我方销售了被控侵权的铅笔,也属善意第三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