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甘肃省白银市首例商标侵权案件——甘肃条山酒厂诉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牛口武威雪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近日由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以“甘肃景泰条山酒业公司”名义生产、销售白酒的侵权行为,并在《甘肃日报》上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同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据了解,甘肃条山酒厂是大型国有企业,自70年代建厂以来,该厂生产的“条山”系列白酒在消费者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并于1983年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条山牌”文字组合商标,曾连续两届被认定为甘肃省著名商标。2002年,该商标依法转让给甘肃亚盛盐化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条山酒厂被许可有偿独立使用该注册商标。同年,景泰条山酒厂法定代表人等经景泰工商局核准成立“甘肃景泰西部风情酒业有限公司”。12月份,经景泰县工商局和甘肃省工商局核准变更为“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自2003年8月开始以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西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雪山春”和“西部风情”等系列白酒,其产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使用了“条山”二字。
经审理,法院认为:条山酒厂是“条山牌”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地区同类产品中,将原告“条山牌”商标中的“条山”二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客观上使消费者对原、被告的产品产生混淆,造成原告产品在市场上的销量直线下滑,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被告武威雪山酒业有限公司和甘肃景泰条山酒业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以“景泰条山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生产的白酒,亦构成对原告“条山牌”注册商标的侵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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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李云,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