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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枉”何必“过正”——“美的”被诉侵权案评析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在“武松打虎图”商标案、“三毛”商标案两案中,商标权被所谓的在先权利(著作权)所“吞噬”,这两案的终局结果之影响已不限于两案本身,而且掀起了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浪潮,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人们步人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误区,新近发生并有初步结果的“美的”被诉侵权案即是其中一例。在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邵仲广诉称,1981年被告“美的”集团公司前身北滘电器厂以“街招”的形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征集风扇标志。当时投稿者数百人,仅5人人围,最后选定原告独立设计完成的“美的”标志图案,并依“街招”发给原告一台风扇作为留念。在此后的十几年间,被告在未取得原告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电扇、空调等一系列家用电器产品上广泛使用该标志图案,并将“美的”作为该企业的名称,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依《著作权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美的”标志图案及名称;赔偿原告150万元损失费。

    被告美的集团公司辩称,  “美的”标志图案及名称的所有权归属被告,原告并不享有著作权。因为,北滘电器厂所发“街招”的内容是:“由于生产的需要,企业向社会广泛征集用于产品注册的商标图案,图案一旦选用,给予中选者一台电风扇作为报酬”。  “街招”是一项要约,原告绘制的图案属人围之列,被告已依“街招”的约定,发给原告一台风扇作为报酬。原告应征并在作品被选定后领取报酬,是对被告所发要约的承诺,图案及名称的所有权也发生了转移,归被告所有。原告在198610月之前仍是被告的一名职工,十分清楚被告对图案的使用,但一直未提出任何异议,事隔10多年后才对该图案的著作权提出主张,违背了双方的约定。

    一、法院判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被告以“街招”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商标图案是一项要约,原告以自己独立创作的“美的”商标图案作品向被告承诺,双方实际上缔结了委托创作商标图案的合同,且已履行完毕。原告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交给被告时,原告对该作品就不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作品创作于1980年,当时没有具体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当事人虽没有著作权法的超前意识,未能以书面形式明确该作品的著作权,但从原、被告委托创作行为的发生到该作品交给被告使用的过程及双方履行后, 15年间原告的默示行为,包括其自己从未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真实地体现和证实该作品从交付之日起已明确了著作权的归属,即归原告当时所在的单位所有。根据原告创作经过及创作后的履行情况看,原告身为被告单位的图纸设计员,是非常清楚地知道被告委托创作的目的、用途、要求及付酬办法,明确该作品为被告创作,为被告使用,为被告所有的,被告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未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以被告从1991年到 1997年的年产值107亿元,按其万分之一点五计算,要求被告赔偿 1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告设计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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