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时间:2008.9.10
作者:彭建东
本报讯 (记者银川报道)曾在宁夏灵武市销售假烟的江西籍男子应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在应某服刑期间。司法机关又发现,应某曾销售过假冒伪劣香烟涉案价值高达216万元。近日,应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3月底的一天,应某与阿海(在逃)预谋后,联系货车司机万某(在逃),从福建省运输假冒伪劣香烟前往北京市进行销售。3月27日晚,万某与另一名司机胡某按照应某的要求,驾车在福建省漳州市的一个棚子装载各类假冒卷烟600余箱。3月30日,当万某驾车行驶至湖北省黄梅县境内时,被当地烟草部门查获。经鉴定,被扣押卷烟中有26种系假冒伪劣卷烟,案值132.7万多元。
2006年4月3日。应某联系李某(另案处理)与陈某(在逃),从福建省漳州市运输假冒伪劣香烟前往湖南省销售。当日22时许,应某带着李某、陈某2人驾车在福建省云霄县装载了一车假冒伪劣香烟。次日4时许,当李某、陈某驾车行至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吉首市大田湾处时,被当地烟草部门查获,当场从货车上扣押各类卷烟611箱。均系假冒伪劣卷烟,案值8313万多元。法院认为,应某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却以假充真予以销售、运输,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