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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与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孙玉民仿冒知名商品
2008年06月05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4-24 09:05:26
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知初字第242号

原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上首。
法定代表人:程业仁。
委托代理人:黄山、唐小波,上海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堰路2号。
负责人袁国东。
被告:孙玉民,男,汉族,1957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光复大街12号楼3单元,身份证号码41230119571004001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耀卿,男,汉族,1945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36号院2栋1门401号,身份证号码410304194512251011。
原告百威(武汉)国际啤酒有限公司(下称百威武汉公司)、诉被告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下称蓝牌洛阳分公司)、孙玉民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2007年10月29日受理后,于2007年1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小波、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和孙玉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耀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百威武汉公司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大的啤酒酿造商之一美国ANHEUSER-BUSCH,INCORPORATED(中文名安海斯-布希公司,下称安海斯-布希公司)在中国投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安海斯-布希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密苏里州,根据美国密苏里州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自1852即开始在美国生产啤酒,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啤酒酿造历史。经过多年发展,安海斯-布希公司现已成为世界领先啤酒酿造商之一,原告与安海斯-布希公司签署《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由安海斯-布希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国生产销售“百威”啤酒并使用相关的商标,包括“百威”中文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221628)和“绶带麦穗图形”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1711373号)等。 “百威”啤酒是中国目前市场上销量最大的高档啤酒之一,在中国乃至全球市场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是知名商品。从2006年5月起至今,原告在浙江、广东、西藏、辽宁、云南和天津等市场上相继发现一些经销商销售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生产的“百龙同威”350ml罐装啤酒(下称百龙同威罐装啤酒)、“蓝牌”330ml瓶装啤酒(下称蓝牌小瓶装啤酒)和“蓝牌”350ml(Let’s BING)瓶装啤酒(下称蓝牌冰啤)。这些“百龙同威”和“蓝牌”啤酒分别使用与“百威”355ml罐装啤酒(下称百威罐装啤酒),“百威”355ml瓶装啤酒(下称百威小瓶装啤酒)和“百威”冰啤355ml瓶装啤酒(下称百威冰啤)颜色和图案近似的包装和装潢,并刻意扩大其产品和包装上的“美国百威集团有限公司”字样,从而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原告的“百威”啤酒相混淆。据此,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2、被告孙玉民停止授权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使用第200630120760.2号和第200630120761.7号外观设计专利;3、被告蓝牌洛阳公司和被告孙玉民共同给予原告人民币50万元的法定赔偿。
原告百威武汉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支持其主张:
证据一、百龙同威罐装啤酒、蓝牌小瓶装啤酒和蓝牌冰啤照片,证明此类侵权啤酒使用与百威啤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百威啤酒相混淆;
证据二、原告百威罐装啤酒、百威小瓶装啤酒和百威冰啤照片,证明被告侵权啤酒使用与百威啤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导致和百威啤酒相混淆;
证据三、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洛龙工商处字(2006)第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6年6月20日,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龙分局认定被告蓝牌洛阳分公司销售320箱“蓝牌”啤酒的行为违法;
证据四、佛山市高明区工商局明工商处字(2006)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07年4月24日,佛山市高明区工商局认定被告杨成计采购26箱、销售21罐百龙同威罐装啤酒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证据五、拉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多家工商局出具的收缴、查处“百龙同威”及“蓝牌”啤酒的处罚决定和查扣文书,证明拉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多家工商局对“百龙同威”及“蓝牌”侵权啤酒进行了处罚和查处;
证据六、美国《商业周刊》和英国INTERBAND公司联合发布的《2007年全球品牌100强》中“百威”啤酒排名第30位,证明百威产品为知名商品;
证据七、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就出境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答复江门海关的函》,证明原告安海斯—布希公司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国际啤酒赞助商,百威产品为知名商品;
证据八、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证明百威商标被国家工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百威产品是知名商品;
证据九、《啤酒包装调查分析报告》,证明百威产品为知名商品;
证据十、佛山市高明区工商局、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瑞安市工商局、拉萨市工商局、广州市工商局番禺分局以及上海工商局闵行分局对仿冒“百威”啤酒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百威产品为知名商品;
证据十一、百龙同威罐装啤酒、蓝牌小瓶装啤酒和蓝牌冰啤包装箱照片。证明此类侵权啤酒使用与百威啤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百威啤酒相混淆;
证据十二、原告百威罐装啤酒、百威小瓶装啤酒和百威冰啤包装箱照片。证明此类侵权啤酒使用与百威啤酒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和百威啤酒相混淆;
证据十三、被告孙玉民模仿安海斯-布希公司注册商标和“百威”啤酒包装装潢设计出的“百龙同威”包装罐和包装箱图片,证明孙玉民故意为被告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提供条件和帮助,构成对原告的共同侵权;
证据十四、蓝牌洛阳分公司和河南府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府泉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蓝牌洛阳分公司是府泉公司在洛阳注册的分支机构;
证据十五、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高级法院判决书,证明2006年11月29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判决美国百威集团(“百龙同威”及“蓝牌”啤酒的所谓境外授权方)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禁止其继续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安海斯-布希公司的“百威”商标,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可能侵犯安海斯-布希公司商标权的、含有“百威”文字或其他引起混淆的名称或图表;
证据十六、各地查获“百龙同威”及“蓝牌”啤酒的汇总清单,证明截止起诉之日起,各地工商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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