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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之矛攻己之盾
2005年12月26日来源:



   祸起美酒 
    某私营酿酒厂于2000年11月份开业之初,为提高本厂的产品声誉,推出自己的品牌,吸引广大消费者,以每斤(瓶)12元的价格从市场上购买了某酒业公司生产的优质白酒12000斤(瓶),然后将此白酒全部灌装到贴有本厂商标标识的瓶子中,作为本厂的产品,仅以每斤(瓶)4元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饮用后,一致认为该私营酿酒厂生产的白酒价廉物美。后有人举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明事实后,认定私营酿酒厂侵犯了酒业公司的正当竞争权利,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3万元。私营酿酒厂厂长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在这批白酒销售中,不但没有获利,反而亏损了近10万元,并且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醉翁之意
    这是一起私营酿酒厂以自己的牌子去卖他人产品的反向假冒案件,犹如引人之矛攻己之盾。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创驰名商标、树良好商业信誉已成为现代市场营销活动的重要内容,而经营者树立良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使自己的商品占有市场,必须建立在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认知基础上。本案中,从表面上看,私营酿酒厂没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且还让消费者以低价格购买到高质量的商品。但从实质上分析,商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表明特定质量以及广告宣传等多种功能,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具有特殊性,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商标注册人本人的独占使用权和对他人的禁用权。商标必须以商品或者服务为依托,其完整的经济利益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全过程中实现,从而决定了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与其商标,在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的任何流通环节中具有不可分离性。私营酿酒厂将酒业公司的优质白酒灌装到贴有自己商标标识的瓶子中,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这一行为使得消费者不可能认识到酒业公司的品牌,客观上使酒业公司成为私营酿酒厂的加工商。
    “诚”事在人
    由此可见,私营酿酒厂在树立自身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同时,剥夺了酒类公司在自己商品上标注自己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违背了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与商标不可分离的原则,阻碍了酒类公司名优品牌的创立、巩固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酒业公司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的正当竞争权利。虽然私营酿酒厂在此批白酒销售业务中没有获得利润,反而亏损近10万元,但其主观目的是意图通过捷径,使消费者对其产品质量形成良好印象,从而获得长期、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私营酿酒厂的行为都有悖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商标标识对商品生产者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即:“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o酒业公司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私营酿酒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美酒变苦
    此外,对于消费者来说,虽然消费者在此批白酒中以低价格 61勾买了高质量的产品L但私营酿酒厂的行为使消费者对白酒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赠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作者:朱军华
时间:2001-3-8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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