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喝奶粉的人对“乳珍”一词一定不会陌生,但“乳珍”一词究竟是品牌商标,还是牛初乳素的通用名称?是独家享有,还是可以被广泛使用?这些,许多人就不太注意。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上海科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金星乳业集团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乳珍”非商品原料的通用名称,被告在产品包装上印制“乳珍”字样属商标侵权行为,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25万元。
2003年6月,原告在做市场调查时发现,被告销售婴儿奶粉时,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乳珍”作为商品名称印制在包装物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今年初,将被告起诉至哈尔滨中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27406.22元。
被告却认为,原告不是“乳珍”注册商标的合法受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目前,黑龙江省乳品工业协会及 14家乳品企业已提出“乳珍”商标注册不当的异议,国家商标局对异议正在审理。同时,被告自己的注册商标是“金星”,生产的是金星牌奶粉而不是乳珍牌奶粉。乳珍是用牛初乳制造的具有免疫功能的乳制品的通用名称,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确认,原告的“乳珍”牌牛初乳素包装物上印有:牛初乳素是72小时内牛初乳原液冻干粉,富含免疫球蛋白、水溶性维生素、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等人体所需的营养素,并完全保留原有生物活性,是老少皆宜的营养珍品。被告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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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贾晋璇 李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