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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调味品厂与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异议、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案
2005年12月09日来源:

 

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十三香"商标异议裁定书

[2002]商标异字第01789号被异议人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著作权和专利权-“十三香”并非固有调料通用商品名称-被异议人首先将“十三香”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调味品上-早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实际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一直致力于保护其知名商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防止其淡化为通用名称-消费者更多将“王守义”

与“十三香”相互联系-“十三香”具有显著性-应当予以注册

商丘市春都十三香有限公司:

菏泽市商标事务所:

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商丘市春都十三香有限公司、菏泽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65期《商标公告》第1546438"十三香"商标提出异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义人商丘市春都十三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春都公司”)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前身商丘市京东兴隆堂十三香加工厂成立于1985年,主要生产调味品,由于该调味品以十三种香料为原料,故命名为“十三香”。异议人生产的“春都”牌十三香先后获得1994年中国首届名优产品博览会金奖、1995年香港国际名优食品博览会金奖,1995年被指定为第四届菏泽国际等牡丹花会专用产品,各颁奖组织都认同“春都”是异议人商标,“十三香”为产品名称。由于异议人的产品在市场上有较大影响,众多企业纷纷效仿组织生产十三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大约有一百多家企业生产十三香。上述事实表明,十三香已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十三香”指定使用商品调味品的特点就是味香,该商标直接表示了产品的特点。而且,国内大部分厂家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文字“十三香”的字体非常接近,异议人最早使用该字体并拥有著作权,异议人还于1999年就该包装装潢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被异议商标与上述装潢的外观完全一致,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社会公众利益和异议人在先的著作权和专利权。

异议人定陶县永兴调味品厂(以下称为“永兴厂”)的异议理由:“十三香”作为调味品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使用,它是由十三种芳香类中药组成。目前全国生产十三香的企业已达一百多家,遍及河南、山东等十几个省、市、自治区,并且很多企业也以“十三香”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被异议商标“十三香”是调味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等特点。而且,被异议商标为广大企业的共同财富,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共用,不应为一家企业独占,被异议人的目的就在于将这一共同财富占为己有,从而排挤和打击竞争对手,属于恶意注册行为。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十三香”是王守义始创于1959年的一种调味品名称,具有独创性,属于特定名称,而非通用名称,中国调味品协会证明,“十三香”不是行业规范确定的商品名称。1984年,被异议人前身驻马店兴隆堂十三香调味品厂成立,在王守义配方的基础上经过改进研制出一种符合我国众多地区人口口味的纯天然调料,名称仍沿用“十三香”,从此“十三香”调味品开始批量走向市场。1988年,“十三香”调味品被评为河南省“受消费者喜爱的最佳产品”,1993年获“全国首届调味品食品博览会金奖”,1994年被评为“全国食品行业优秀产品一等奖”,并被授予“中华精品”称号,之后,“十三香”又连获国家和省级以上荣誉三十多项,“十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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