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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

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53期《商标公告》第1497916醒目XING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导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是醒目商标(见附图1)在第32类的注册人,醒目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与异议人合作推出的碳酸饮料品牌。1999年,异议人的醒目商标荣获天津市著名商标,并人选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异议人商标字体设计独特并为异议人独创,具有很强的视觉效果。被异议人在第9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被异议商标醒目XINGMU”的字型、布局与异议人商标极其近似(见附图2)。因此,被异议人抄袭异议人商标的意图十分明显,也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款、第二十七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醒目属一般形容词,不存在独创性,被异议人将醒目用于本公司产品的保护,使其具备了特有的商标显著性。异议人商标字体是在文鼎水柱体基础上稍作改动,异议人有关该商标字体为其独创的论据并不充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的差异,且使用商品属于不同类别,不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而且,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并不足以获得跨类别保护。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事实,我局认为:异议人商标醒目已在我国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该商标字体独特,属非常规字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人引证的文鼎水柱体与异议人商标字体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不能因此否定异议人商标字体的独创性。199912月,异议人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醒目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人也承认异议人商标具有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异议人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醒目及其表现形式。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醒目及其拼音“XINGMU”组成,其中汉字位于该商标的显著地位,起主要识别作用。被异议商标汉字醒目的字体与异议人商标醒目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也容易误导社会公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97916醒目XINGMU”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局印)

 

 

附图1  1279505号商标

 

 

 

 

附图2  1497916号商标 

 

 

 

来源:商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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