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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与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异议案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

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

    天津市商标事务所代理天津津美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代理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07期商标公告第1352670醒目商标(见附图1)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南海市梦美思化妆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醒目商标源自英文“SMART”(含义为刺激的),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在我国注册商标中极为少见,被异议人有抄袭之嫌。异议人的“醒目”商标已成为公众熟知的商标,1999年,醒目饮料在国内品牌的碳酸饮料中位居第二。同年,醒目商标被评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商标醒目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但因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将其使用商品误认为异议人的系列产品。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醒目属于常用的简单汉语词组,并非异议人独创。在异议人申请注册醒目商标之前,就已有香港嘉顿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陈埭苏厝富兴时装针织厂在马铃薯片、服装上注册了醒目”商标,异议人无权指责他人申请注册“醒目”商标,被异议人并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抄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两者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醒目为常用中文词组,并非异议人独创,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抄袭缺乏证据。异议人注册在先的第1065125号商标为醒目”(见附图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异议人无权排斥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将醒目作为商标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醒目在第3类的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在先,依法应当获得初步审定。异议人商标虽然具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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