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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反向侵害商标权"引发的纠纷
2003年01月03日来源:

 

    案情

    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菲尔德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服装的企业,该公司于1998514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依法注册了由中文“温蓝得”和拼音“wENLANDE”组合而成的商标,以及由拼音字母变形而成的蝴蝶状图案商标,商标核定使用在25类服务商品上(注册证号1003457)。温菲尔德公司依核准的范围将上述商标使用在其生产制作的服装上。1998年,该公司所设计的真丝机绣女式短袖上衣上市,该款上衣在领部使用了“温蓝得”文字商标,同时也在水洗标上印有该公司合法注册的蝶状图案商标。同年六、七月间温菲尔德公司发现,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华娜公司)在北京数家大型商场内的专卖柜销售相同款式女短袖真丝机织上衣。经辨认,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该款女上衣虽其领部的标牌是自己的标牌,但衣服内的水洗标上清晰的印有原告蝶状图案的商标。该服装原告的零售价为一百六十元。被告的零售价为二百三十八元。

    温菲尔德公司派员到北方华娜公司在数家商场的柜台上,分别购买了该款女上衣后,于同年10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菲尔德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北方华娜公司在其专卖柜()加价销售原告生产的真丝机绣女式短袖上衣。但该款式女上衣的原“温蓝得”商标被撕去,换上了被告的标牌。被告专卖柜的导购小姐对顾客称,该服装是在国外订织订染的,原告卖的是被告公司处理的残次品。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有六千件成衣、九千件半成品积压,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后变更为十万元)

    法院的审理

    在法院审理中原告温菲尔德公司出示了被告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衣服和发票。经勘验,被告北方华娜公司销售的女式真丝上衣虽在其领部钉有该公司的标牌(未注册),但在衣内侧下摆处的水洗标上明显的印有原告的蝶状注册商标图形,与原告生产销售的相同款式女上衣的水洗标完全一致。显然,被告是将衣领处原告的商标撕掉,换上自己的标牌后出售。

    经审理法院认为: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享有排他性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当一个生产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害,即侵害商标权。其根本原因就是这种行为使商标失去区别功能。因此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专用权。过去,我们片面的理解商标的排他性专用权,仅考虑商标使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是否导致商标的混淆,而忽视了另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商标区别功能的丧失,即剥夺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商标权作为财产权,是商标注册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这个权利必须以商品为依托,其经济利益只能在商品流通的全过程中实现。这就决定了该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商标,在到达最终消费者手中之前的每一商品流通环节中,具有了不可分离的性质,以实现消费者对该商品生产者的认知和以该商标标示的优质商品及优质服务的全部价值。然而商标的专用性中的这一点常常被忽略。因此必须要避免因其商标权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被侵害,包括商品与附着的商标分离,而使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追求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这才是法律维护商标权的全部内容。本案被告北方华娜公司将原告温菲尔德公司生产的服装上的“温蓝得”商标撕掉,缝上自己的标志出售,该行为剥夺了原告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附着自己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亦妨碍了他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自己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竞争优势。一个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只能是由最终消费者通过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才能得到认识和肯定。被告的行为既造成消费者无法辨别该商品是否来源于同一商品生产经营者,也使原告以期消费者在认识其商标的基础上辨别其商品,从而达到在消费者中建立商业信誉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商标与商品的不可分离性,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指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最基本商业道德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其取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的同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这种行为也是民事法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基本原则所禁止的。鉴于被告的侵害行为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是指向原告的注册商标这一特定的客体,故适用注册商标保护的法律保护原告的权益为宜。

    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其公司和各专卖柜、专卖店明显的位置上,张贴向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北京市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刊登本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负担);三、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十万元。

    需要说明的问题

    这是一起典型的被专家称为“反向侵害商标权”的案子,一个生产经营者将别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买来,换上自a的标牌后再加价销售,这种情形是不多见的,引起法律诉讼的就更少,这种行为是否侵权、侵害什么权利?应该说,目前法律没有一条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意见。特别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点上,争论激烈,本案在审理中就有多种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l、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任何权利的侵害,法无明文禁止;2、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属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也有司法先例;3、既构成商标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基本上采纳7第三种意见,理由前面已论述,不再赘言。但要补充说明的是第一、本院在本判决中R适用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而没有直接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是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认为被告的行为同时违反7上述二个法律是一种竞合。只是鉴于被告行为的指向有一定的特定性,适用商标法是一相对保护更强的法律,也完全保护了原告的权益;第二、既然我们现行的商标法细则在解释商标法第三十八条()项时,仅列举7三种情形,而其中并不包括本案所注目的这种情形,有人认为,具有解释权的机关所列举的三种情形是限制性的条款规定,不能作扩大解释。今天看来,这种认识有偏颇ǖ胤健SΩ每吹剑谏瘫攴ㄏ冈蚬际保裁挥性ぜ交褂姓庋男形⑸虼艘簿筒豢赡芙酥智樾渭右怨娑ǎ苑傻娜魏我恢纸馐投加κ谴恿⒎ǖ脑蚝蜕缁嵘钪谐鱿值男虑榭觥⑿挛侍庾魑浠。嗣穹ㄔ涸谏罄戆讣墓讨校庇龅椒商跷墓娑ú幻魅贰⒉痪咛澹治尴嘤Φ牧⒎ā⑺痉ń馐偷氖焙颉?梢栽诓晃シ捶稍虻那疤嵯拢擞梅稍颍⒎ň褡鞒霾门校怨娣度嗣堑男形ど缁岬闹刃颍⑽傻氖凳⑿薷奶峁┚椋晟品ㄖ平ㄉ琛?/SPAN>

 

 

编辑日期:2000-1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王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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