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8-06-03 15:54:39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杨民三(知)初字第22号
原告董云仁。
被告上海仁和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董云仁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6月8日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小老”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原告,注册号1266830)转让给被告,转让费为人民币15,000元,被告先支付定金人民币5,000元,余款人民币10,000元待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完成后支付。国家商标局已于2007年12月11日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转让费余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仁和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属实,原告的“小老”注册商标亦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被告,但转让协议约定的余款付款条件为待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受理“小老”新商标注册发证后,现被告就修改后的“小老”新商标注册还在申请中,故应待新商标注册证下发后再支付余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仁和酒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董云仁转让费人民币1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08年5月13日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已履行),于2008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董云仁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朱养浩
审 判 员 陈晓宇
代理审判员 吴盈喆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董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