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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朝民初字第13055号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朝民初字第13055号
  
  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28号。
  
  法定代表人顾明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霄鹏,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兰英,女,汉族,1961年6月28日出生,该公司干部,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环路1楼1单元817-818号。
  
  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简称红都集团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简称华表工贸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都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霄鹏,华表工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都集团公司诉称,1979年北京市服装七厂申请注册了“华表”商标,并于1985年经核准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以下简称华表时装公司)。后经申请,该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13年2月28日。2002年12月,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商集团)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收归我公司所有,再由我公司向改制后的企业投资。据此,我公司应享有包括“华表”商标在内华表时装公司的全部财产权。2003年2月,我公司将部分原华表时装公司的财产评估后作价入股,投入改制后的华表时装公司,其中不包括“华表”商标。但根据改制方案,华表时装公司有权无偿使用该商标2年。2005年1月,华表工贸公司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至自己名下,并长期隐瞒。2006年我公司知悉后,多次要求华表工贸公司将“华表”注册商标变更为我公司,但其拒绝办理变更手续。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华表工贸公司立即将“华表”商标注册人变更为我公司。
  
  华表工贸公司辩称,从“华表”注册商标的变更过程看,我公司一直是该商标的合法注册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表”商标应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而且,2004年“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已经由华表时装公司变更为北京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并进行了变更公告。红都集团公司现在起诉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我公司不同意红都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79年1月1日,北京市服装七厂经核准在第53类(后转为第25类)商品上获得“华表”商标注册。1984年8月18日,北京市服装七厂申请变更名称为华表时装公司。1985年1月5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北京市服装七厂变更为华表时装公司。1993年5月,经华表时装公司申请,“华表”注册商标得以续展至2003年2月28日。
  
  2002年12月27日,红都集团公司和华表时装公司的共同上级单位一商集团印发《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表示已经收悉红都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请示》,并同意将华表时装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权收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再由红都集团公司向改制后的有限公司进行投资。
  
  2002年12月31日,北京科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红都集团公司预投入改制后有限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其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项为空白,《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记载的具体评估对象也不包括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
  
  2003年2月23日,红都集团公司向一商集团上报《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包括附件1《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附件1中说明“华表”、“双顺”品牌及商标属于国有无形资产,红都集团公司同意新公司无偿使用2年,2年后另议。
  
  2003年9月12日,华表时装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改制登记注册。同年9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华表时装公司名称变更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经改制,红都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改制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红都集团公司投资204.94万元,其中原华表时装公司的净资产186.94万元(不包括商标等无形资产),另外18万元是红都集团公司投入的货币,北京启明星强生商贸有限公司投资货币595.06万元。
  
  改制期间,华表时装公司再次申请对“华表”商标进行续展,于2003年5月21日获得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2004年4月19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华表时装有限公司。
  
  2004年7月12日,华表时装有限公司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华表工贸公司。
  
  2005年1月10日,“华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现在的商标注册人华表工贸公司。
  
  2007年6月18日,一商集团出具《关于原北京市华表时装公司改制资产范围的说明》,证明在改制过程中,原华表时装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及“华表”、“双顺”商标没有评估作价,未投入改制后企业,应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明细表》、《关于北京红都集团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方案的请示》、《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企业改制登记注册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一商集团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变更华表时装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批复》以及《北京红都集团公司华表时装公司整体改制工作方案》,华表时装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均收归红都集团公司所有。据此,应当认定红都集团公司拥有原属于华表时装公司所有的包括注册商标“华表”在内的所有权。而且,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并没有对包括“华表”商标在内的无形资产做出评估,故应认定红都集团公司并未将“华表”注册商标作为投资投入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红都集团公司仍为“华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对此,一商集团在诉讼中出具的证明,也足以佐证。
  
  虽然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华表”注册商标的变更或转让手续,但这并不能改变红都集团公司作为“华表”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身份。华表时装有限公司不能因红都集团公司没有办理形式上的变更或转让手续,而随意行使商标权人的权利。华表工贸公司基于华表时装有限公司的变更而取得“华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缺乏合法依据。因此,红都集团公司应依法享有“华表”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华表工贸公司提出红都集团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本院认为,因“华表”注册商标一直注册在非所有人名下,该状态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红都集团公司有权提起确权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红都集团公司享有涉案“华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市华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普翔
  
   代理审判员   陈闯
  
  
  
   二OO七 年 九 月二十 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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