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菏民三禁字第1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菏泽鲁星制粉有限公司与陈福贵、桑圣刚、宋士岭商标专用权转让及侵权纠纷一案
申请人菏泽市鲁星制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秋莲,董事长。
被申请人陈福贵,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陈官庄村。
被申请人桑圣刚,男,45岁,汉族,菏泽市绿源食品公司保卫科职工,住该公司家属院。
申请人菏泽市鲁星制粉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陈福贵与被申请人桑圣刚之间转让及使用“金稻来”注册商标行为继续进行,于二OO五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陈福贵与被申请人桑圣刚立即停止“金稻来”注册商标的转让及使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鲁星制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陈福贵与被申请人桑圣刚立即停止“金稻来”注册商标的转让及使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禁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孝义
审 判 员 苏兆胜
审 判 员 吴 为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