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41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同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1207号上海凤凰都市工业园区7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建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同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爱河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耘,江苏苏州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同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2004年底发现本公司的9个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手续,而法定代表人一无所知。原告认为,这是内外双方串通恶意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办公伙伴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元,减半收取2655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合计4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吉纯
代理审判员 柏宏忠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