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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宜民初字第1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与被告阳治国、徐治珍商标转让纠纷一案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住所地:宜宾县下食堂村。
  法定代表人:徐翰,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正弘(特别授权),四川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宏(一般授权),四川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治国,男,193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宜宾县柏溪镇华盛街48号。
  委托代理人:王勇(一般授权),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代明(一般授权),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治珍,系阳治国之妻,1937年出生,汉族,住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诉阳治国、徐治珍商标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法定代表人徐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正弘、被告阳治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被告徐治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诉称,我厂是“巧姐”,“惜春”、“探春”、“湘云”、“宝钗”、“妙玉”、“黛玉”、“元妃”、“李纨”、“可卿”、“王熙凤”、“贾迎春”、“红楼梦金钗”、“梦”、“梦”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阳治国在2002年9月1日前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徐治珍是我厂职工。2002年3月26日,徐治珍以阳治国谈业务为名,从保管员徐秀手中将上述16件注册商标证书原件领走交与阳治国。2002年8月,阳治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注册号为342931的“红楼梦金钗”、注册号为1768753的“梦”、注册号为242231的“梦”注册商标以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名义无偿转让给徐治珍,致使徐治珍成为该三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后经我厂及宜宾县委、镇政府多次组织阳治国座谈,要求阳治国将该三件注册商标恢复为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并退还其他13件注册商标原件,但阳治国拒绝。阳治国与徐治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我厂的合法权益,故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阳治国辩称,转让商标是事实,但转让商标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我系红楼梦村党总支书记,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法定代表人,经过四十多年的创业,将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发展成为国家二级企业并创造了国际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30个。但是,当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时候,少数人为了一己之私,终止了我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程序不合法,且至今未通知我办理移交手续,当然也谈不上商标移交的事。在少数人不讲理、不讲法的情况下,我不得不采取措施保护好商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得的报酬,所造成的责任在少数为了私利的人,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徐治珍的辩称理由与阳治国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系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被告阳治国原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厂长,法定代表人,被告徐治珍系阳治国之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职工。“巧姐”,“惜春”、“探春”、“湘云”、“宝钗”、“妙玉”、“黛玉”、“元妃”、“李纨”、“可卿”、“王熙凤”、“贾迎春”、“红楼梦金钗”、“梦”、“梦”等商标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注册商标,2002年3月26日,阳治国为谈业务,由徐治珍将上述注册商标原件从该厂保管员徐秀手中领出。2002年8月,阳治国以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名义,将注册号为342931的“红楼梦金钗”、注册号为1768753的“梦”、注册号为242231的“梦”三个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徐治珍。2002年9月1日,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免去阳治国同志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法定代表人及厂长职务。2002年9月26日,该村委会决定任命徐翰同志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法定代表人及厂长职务。2002年9月29日,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经工商登记,变更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法定代表人为徐翰。2003年3月,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得知商标被阳治国转让后,曾指派徐秀和另一名职工找阳治国要求归还商标,阳治国拒绝。宜宾县喜捷镇政府也找阳治国座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月26日,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阳治国转让“红楼梦”、“梦”、“梦”注册商标给徐治珍的行为无效,返还其所占有的十三件注册商标证书原件并承担各项费用。
  上述事实,有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营业执照副本、任免通知、转让商标申请书、商标转让公告、宜宾县人民政府关于阳治国同志任职的通知、宜宾县委员会复函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国家二级企业。阳治国在担任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厂长期间,付出了艰辛的劳动,成绩卓著,功不可没。对此,宜宾县委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现阳治国称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民委员会免去其厂长职务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但宜宾县喜捷镇红楼梦村民委员会免去阳治国厂长职务的行为是否恰当,系另一种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因而,本案中,对阳治国的这一抗辩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关于阳治国、徐治珍私自转让商标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侵犯了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商标权益的问题。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本案诉争的十六件商标是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依法注册取得,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即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阳治国未经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同意,将其中的“红楼梦金钗”、“梦”、“梦”三件注册商标转让给徐治珍,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合法权益,故其转让行为无效。徐治珍明知该商标属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所有而受让该商权,其行为违法,与阳治国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阳治国转让该三件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恶意,目的也不是为了牟利。但其转让注册商标行为的结果却侵犯了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不得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阳治国将四川宜宾红楼梦酒厂所有的16个商标的注册证书原件控制,不移交四川红楼梦酒厂,同样侵犯了四川红楼梦酒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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