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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临民三初字第15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颜春明与顾怀启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颜春明,男,1968年6月28日生,汉族,临沂市宏建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临沂市南坊镇桥坊村。
   委托代理人:靳剑,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怀启,男,1961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办事处傅屯居委。
   委托代理人:陈曙年,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临沂市师范学院教师,住临沂市兰山区竹林桥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春明与被告顾怀启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春明于200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春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由取25元,由原告颜春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凤金
审 判 员 张宜廷
审 判 员 程士彬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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