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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临民三初字第20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粮油加工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文广,该厂厂长。
    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临册路中段186号。
    法定代表人:高树达,该公司经理。
    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粮油加工厂与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西高都粮油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文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2月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老塘”、“塘崖贡”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转让该商标被拒绝后,采用不正当手段将原告商标过户到被告名下,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受让1420574号、1420573号商标的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将该两商标返还给原告;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1420573号“老塘”商标、1420574号“塘崖贡”商标,系原告于1999年2月8日申请并经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类别为30类,商标专用权自2000年7月14日起至2010年7月13日止。被告系由高树达、马宗成、李开敏、庄庆荣共同出资于2003年7月31日设立,2004年3月25日核准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原告公章,委托山东名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将上述两商标过户至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山东名洁商标代理有限公司转让商标申请书,“塘崖贡”、“老塘”商标档案,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2003年12月2日罗庄区粮食局附营办公室收到原告公章的收到条,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并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1420573号“老塘”、1420574号“塘崖贡”商标,系原告于1999年2月8日申请,2000年7月14日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依法获得该两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协议或者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原告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并提供了被告转让商标的申请及两商标档案材料证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由于被告放弃答辩及质证,致使原告所举证据取得了较大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综合本案全案的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由此造成对被告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1420573号“老塘”、1420574号“塘崖贡”商标变更至自己名下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返还商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7项、第96条、第118条、第134条第1款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受让1420573号“老塘”、1420574号“塘崖贡”商标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1420573号“老塘”、1420574号“塘崖贡”商标返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均由被告临沂塘贡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凤金
    审 判 员 张宜廷
    审 判 员 徐天威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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