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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海民初字第24345号 

 

    原告孙铭蔚(曾用名孙丽娟),女,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4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桂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男,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董文惠,男,1954年9月16日出生,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9号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正福寺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惠,执行董事。

    原告孙铭蔚与被告董文惠、第三人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瀚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铭蔚委托代理人黄桂林、王宏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文惠及第三人金佰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铭蔚诉称:我是金佰瀚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金佰瀚公司的另一股东是董文惠,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2005年4月19日,董文惠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未支付任何对价,冒用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将金佰瀚公司所有的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个人。董文惠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金佰瀚公司的商标专有权和我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权利。董文惠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金佰瀚公司和我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我诉请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董文惠以金佰瀚公司的名义将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他的行为无效;2、董文惠承担我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费用5183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工商查询费142元、交通费41元)。

    被告董文惠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第三人金佰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孙铭蔚就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孙铭蔚的户口登记本,证明孙铭蔚的曾用名为孙丽娟;

    证据2、2004年的金佰瀚公司的公司章程,证明金佰瀚公司的股东情况,孙铭蔚是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证据3、金佰瀚公司的营业执照及2004年检报表,证明金佰瀚公司合法、持续经营至今;

    证据4、工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金佰瀚公司的名称于2004年8月26日由“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变更为现在的名称,证明董文惠于2005年使用公司旧公章去申请商标转让的行为是违法的;

    证据5、2003年5月14日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公告及2005年9月14日的核准注册公告,证明金佰瀚公司是第3058879、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和权利人;

    证据6、董文惠转让商标申请书及委托书,证明董文惠冒用本案金佰瀚公司名义使用金佰瀚公司的旧公章申请将当时已经注册的第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和当时正在核准注册过程中的第 3058879号 “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他自己;

    证据7、2005年5月17日的2份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证明商标局已经受理董文惠于2005年4月19日提出的两项商标转让申请;

    证据8、诉讼费用收据和保全费用收据;

    证据9、142元工商查档费发票;

    证据10、代理协议及5000元律师费发票;

    证据11、41元交通费凭证;

    证据8至11证明孙铭蔚为本案支出了合理费用总计5183元。

    董文惠及金佰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孙铭蔚提交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0年4月4日,董文惠与孙丽娟签订《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企业章程》,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4月14日,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登记成立。

    2003年5月14日,商标局核准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2001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的第3058892号“金佰瀚商务会馆”注册商标。

    2004年8月17日,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第一届第三次股东和职工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改制为金佰瀚公司,并同意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的债权、债务由改制后的金佰瀚公司承继。

    2004年8月25日,董文惠与孙丽娟签订《北京金佰瀚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董文惠出资400万元、孙丽娟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金佰瀚公司;金佰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9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名称变更为金佰瀚公司。

    2005年4月19日,董文惠通过北京维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将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已核准注册的第3058892号及申请注册的第3058879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转让给董文惠。5月17日,商标局受理了上述两项申请。

    2005年9月14日,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申请注册的第3058879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获得商标局核准。

    上述事实,亦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北京金佰瀚商务会馆系第3058892、3058879号“金佰瀚商务会馆”商标的权利人。在改制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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