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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华”商标发生争议
2005年12月26日来源:

            
    前不久,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代理了(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的一件申请商标撤销案。
    (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Wing Wah Cake Shop Limited,以下简称“申请人”)是一家按照中国香港法律建立,并于1980年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主要经营酒楼,并生产销售“荣华月饼”的公司。申请人是中国大陆第598814号、第600301号(30类)、“牡丹花图形”商标和第1353912号“WING WAH及图”商标的注册人。
    1994年,香港荣华出资1425万港元与东莞市石碣万通实业发展公司共同成立了“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荣华”),主要生产、销售“荣华月饼”供应国内市场。为此,香港荣华就自己在祖国内地获准注册的商标和东莞荣华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备案。
    申请人长期使用的文字“荣华月饼”是其前身成立于1950年的“香港荣华酒楼”特意委托香港著名书法家卓少衡先生专门创作的。几十年来,卓少衡先生为申请人写了数幅“荣华月饼”,但基本字体未变,长期专门为申请人所专用。
    自1997年开始,申请人发现顺德市勒流镇荣华面包厂之前身顺德市勒流荣华饼食店,使用“荣华月饼(特殊字体)”作为其产品名称并仿冒申请人产品的包装装潢在市场上销售月饼,顺德荣华上述违反诚实信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所当然地遭到了申请人的坚决反对。东莞荣华于1999年9月8日针对顺德荣华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荣华胜诉,顺德荣华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顺德荣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顺德荣华于1997年8月12日受让了山东省沂水永乐糖果厂获准注册的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并依此商标为基础,先是于1997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第1255171“荣华月(特殊字体)”商标。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认为,顺德荣华将其“荣华月饼”解释为“‘荣华月’为注册商标‘饼’为商品名称”,而使用的商品却是“月饼”,此种解释方法完全有悖逻辑。后顺德荣华更完全抄袭申请人长期使用的“荣华(特殊字体)”商标(初审号为 1393583)和“牡丹花图形”商标(注册号1317036)。
    顺德荣华的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利益和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迫不得已对顺德荣华不当注册的“荣华”系列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或提出异议(商评委已经同意立案并同意加急审理申请人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经过调查得知,第533357号“荣华”商标的原注册人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 1996年已经陷入停产状态(也不使用第533357号商标),于1997年6月5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和其商标代理人于1997年7月下旬(正是顺德荣华开始仿冒香港荣华产品包装装潢的时候)至山东沂水县恶意受让了第533357号商标。由于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作为一个法律的主体自1997年6月5日起已经不存在,因此被申请人和所谓的沂水县永乐糖果厂于1997年8月11日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无效,顺德荣华不是第 533357号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根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局1992年下发的指导性意见,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提出的观点是:企业法人在终止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亦终止。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在注销前未处理第533357号商标,事实上已经放弃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在其注销后该商标专用权也已经终止,只是由于当地工商局未将此情况反映到商标局,该商标才未办理注销手续。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沂水县永乐糖果厂已不能将该商标转让。同时,顺德荣华受让第533357号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基于申请人长期使用“荣华月饼”这一文字的事实、第1255171号“荣华月”的不当注册事实和第533357号“荣华(含设计)”转让不当的事实及上述法律分析,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认为,顺德荣华注册的商标应予以撤销。

 

 

作者:大漠          
时间:2000-10-11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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