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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权利谁该享有 驰名认定是否合法“惠尔康”商标纠纷一审开庭
2005年12月09日来源:

  

    本报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72作出的商评字[2004]3239号商标争议裁定,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维他龙)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本刊曾对此事进行报道(见2004729B2版《惠尔康商标纠纷起波澜》)。1019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判决。有关人士称,此案是继中化驰名商标认定案后的全国第二例因驰名商标认定引发的诉讼。
    
庭审中,福州维他龙的代理人一再强调,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早在1994年,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就已经商标局核准在豆乳商品上注册了第701244惠尔康HEK”商标,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惠尔康)在自己的产品中大量、长期使用惠尔康字样,显然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评委却将厦门惠尔康侵权使用的惠尔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据此撤销了福州维他龙合法注册在饮料上的第1267138惠尔康商标,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针对福州维他龙的说法,商评委指出,《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大量证据充分证明,惠尔康是本案第三人厦门惠尔康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和在先使用的商标,经其长期使用、诚实经营、广泛宣传,惠尔康商标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福州维他龙自1995年起,陆续向商标局提出了一些与惠尔康相关的商标申请,综合各方面情况,显而易见的是,福州维他龙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的行为实属其一系列恶意抢注行为的环节之一。
    
商评委进一步指出,福州维他龙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及图商标因其图形部分完全抄袭厦门惠尔康在1993年注册的“HUIERKANG及图商标图形,已被厦门惠尔康提出异议,并由商标局于1998年裁定不予注册;福州维他龙在惠尔康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作出之前,改变字体和图形,又向商标局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HEK”商标,该商标也已由厦门惠尔康提出异议,目前该案已进入异议复审阶段;而福州维他龙受让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的惠尔康HEK”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19964月即已依法注销,而福州维他龙于19976月受让惠尔康HEK”商标时,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的公章从何而来、由何人所盖,显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福州维他龙的代理人也当庭承认该转让行为的确有不规范之处。况且,商标局已于20038月以福州维他龙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了惠尔康HEK”商标。由此看来,福州维他龙并不具有所谓的在先权利,商评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撤销福州维他龙的第1267138惠尔康商标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对于福州维他龙围绕惠尔康的一系列商标申请行为,厦门惠尔康的代理人也明确认为这是恶意抢注,并认为,福州维他龙千方百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阻止享有在先权利的厦门惠尔康进行商标注册,抢注后又不使用,伺机牟取非法暴利,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行为。厦门惠尔康特别强调:法律最终维护的是正当合法的权益、诚实守信的经营态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厦门惠尔康首创并苦心经营的惠尔康品牌理应依法得到保护。

 

编辑日期:2004-10-21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庞仙,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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