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不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于
庭审中,福州维他龙的代理人一再强调,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早在1994年,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就已经商标局核准在豆乳商品上注册了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惠尔康)在自己的产品中大量、长期使用“惠尔康”字样,显然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评委却将厦门惠尔康侵权使用的“惠尔康”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并据此撤销了福州维他龙合法注册在饮料上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针对福州维他龙的说法,商评委指出,《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也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大量证据充分证明,“惠尔康”是本案第三人厦门惠尔康在先注册的企业字号和在先使用的商标,经其长期使用、诚实经营、广泛宣传,“惠尔康”商标已享有很高的知名度。福州维他龙自1995年起,陆续向商标局提出了一些与“惠尔康”相关的商标申请,综合各方面情况,显而易见的是,福州维他龙申请注册“惠尔康”商标的行为实属其一系列恶意抢注行为的环节之一。
商评委进一步指出,福州维他龙于1995年申请注册的“惠尔康及图”商标因其图形部分完全抄袭厦门惠尔康在1993年注册的“HUIERKANG及图”商标图形,已被厦门惠尔康提出异议,并由商标局于1998年裁定不予注册;福州维他龙在“惠尔康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作出之前,改变字体和图形,又向商标局在相同商品上申请注册“惠尔康HEK”商标,该商标也已由厦门惠尔康提出异议,目前该案已进入异议复审阶段;而福州维他龙受让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的“惠尔康HEK”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合法性,因为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在1996年4月即已依法注销,而福州维他龙于1997年6月受让“惠尔康HEK”商标时,转让申请书上加盖的“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的公章从何而来、由何人所盖,显然存在着严重的法律问题。福州维他龙的代理人也当庭承认该转让行为的确有不规范之处。况且,商标局已于2003年8月以福州维他龙“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了“惠尔康HEK”商标。由此看来,福州维他龙并不具有所谓的“在先权利”,商评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撤销福州维他龙的第1267138号“惠尔康”商标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对于福州维他龙围绕“惠尔康”的一系列商标申请行为,厦门惠尔康的代理人也明确认为这是恶意抢注,并认为,福州维他龙千方百计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阻止享有在先权利的厦门惠尔康进行商标注册,抢注后又不使用,伺机牟取非法暴利,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行为。厦门惠尔康特别强调:法律最终维护的是正当合法的权益、诚实守信的经营态度、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厦门惠尔康首创并苦心经营的“惠尔康”品牌理应依法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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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庞仙,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