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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一中民初字第6318号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2002)一中民初字第6318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白象镇岑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存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福,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文东,男,汉族,1961515出生,浙江金剪刀服饰有限公司职员,住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兴中巷42号。

   被告(反诉原告)香港联邦圣罗澜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洛克道463483号铜锣湾广场二期1818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赏,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集佳专利商标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旭,所长。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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