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W.J.RENDELL LTD.),住所地英国贝德福郡LU1 1HT卢登泰尔弗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约纳坦ž艾德华 赫德利 沃德,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晖,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学琼,女,汉族,
被告万年贸易公司(MAN NIN TRADING CO.),住所地香港西环爹核士街19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梁君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赣水路15号楼A座。
法定代表人吴蕴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振华,黑龙江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陈晓光,女,汉族,
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简称连德尔公司)诉被告万年贸易公司(简称万年公司)、被告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成功公司)确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连德尔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创始于1880年的世界驰名的专门生产避孕药品的制造商。原告于
被告万年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成功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告万年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万年公司与原告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尚未确定。在万年公司是第640300号“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权利人的情况下,成功公司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主观上并无恶意,不存在与万年公司的恶意串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万年公司于2002年许可成功公司使用第640300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自
上述事实有(2002)一中民初字第7331号民事判决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商标公告(42/2002)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连德尔公司是第640300号“妻之友RENDELLS及图”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虽然万年公司于1997年向商标局递交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将第640300号注册商标转让给万年公司。但本院已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该判决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万年公司不是第640300号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在此情况下,被告万年公司无权处分该注册商标,故其与被告成功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不具有合法性,该合同应依法确认为无效合同,即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连德尔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成功公司提出其与万年公司订立合同时,万年公司是第640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故其主观上不属恶意,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此,本院认为,由于万年公司取得第6403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在其不法持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亦不具有合法性,并不因被许可人不具有恶意而使该行为归于合法,故被告成功公司的该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因本案争议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无效系因被告万年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造成,故诉讼费用应由被告万年公司负担。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万年贸易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就第640300号“妻之友RENDELLS及图”注册商标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万年贸易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英国连德尔大药厂有限公司和被告万年贸易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黑龙江成功药业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S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苏 杭
二 O O 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芮松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