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西湖路95号民政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包淑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杰,男,蒙古族,
委托代理人何香玉,女,蒙古族,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林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臧宝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曹滨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凯,男,汉族,
原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黑天鹅公司)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
原告广东黑天鹅公司不服2002评00636BL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于
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一、原告提起的撤销商标的转让注册不当申请不属于我委受案范围,我委对该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符合职权法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述称:第三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受让第772907号注册商标合法,本案原告广东黑天鹅公司对第三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所有的“黑天鹅及图”注册商标权提出的异议和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被告对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合法。第三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书面答辩意见完全同意。另外,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而根据法院给第三人的参加诉讼通知书,本案原告广东黑天鹅公司的起诉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请贵院查明原告广东黑天鹅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并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12月,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乙方)与哈尔滨黑天鹅名人俱乐部(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载明双方均为哈尔滨黑天鹅集团的所属企业,根据集团统一管理、统一宣传、统一使用商标的发展战略,将第772907号注册商标证注册的42类商标与甲方共同使用,甲方对注册商标享有与乙方同等的权利。
1997年9月,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作出“关于统一使用黑天鹅注册商标的决定”,载明根据集团统一使用和管理黑天鹅注册商标的要求和集团的发展战略,为更好的经营宣传哈尔滨黑天鹅名人俱乐部,现将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予以注销。其注册商标由黑天鹅名人俱乐部统一使用,该注册商标所有权归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所有。该决定由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哈尔滨黑天鹅名人俱乐部、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哈尔滨市黑天鹅冰箱冰柜商场、哈尔滨市黑天鹅实业有限公司盖章。
以上事实有第7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注销登记公告表》和《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复印件;2002评00636BL通知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关于统一使用黑天鹅注册商标的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的内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广东黑天鹅公司提出的撤销转让注册不当的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系于
我国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而对于可以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中分别作出了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应为是否应该授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即是否应该授权的案件,其解决的是商标可否注册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转让已经注册的商标,应由商标局进行核准,而无需另行注册,其只涉及权利人的移转,不涉及商标本身是否应该授权即商标可否注册的问题。这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具有的审查是否应该授权的案件是不同的,对此类核准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得当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没有权利受理及进行审查。
本案中,广东黑天鹅公司申请的事项系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于
综上,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尚未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错误的,但其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广东黑天鹅公司的申请作出的2002评00636BL号通知书的结论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因此,广东黑天鹅公司关于撤销2002评00636BL号通知书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其针对“黑天鹅及图”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2002评00636BL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广东黑天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彭文毅
二 O O 三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江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