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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商标追踪记
2005年12月02日来源:

 

    一、曲折离奇。受害人成了被告

    19989月,江苏省吴江市华德天线有限公司(下简称吴江厂)来江苏省商标事务所(下称本所)反映:该厂长期以来一直生产“地球”牌电视天线,并于19977月在“天线(系统)”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地球”商标,由于该产品物美价廉、质量可靠,深受东北三省客户的欢迎。但与此同时,却遭到了邻近的丹阳市后巷镇地球天线厂(下简称丹阳厂)的大肆假冒,后经工商部门多次整治,假冒行为才有所收敛。

    19989月,吴江厂突然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来的撤销其注册的“地球”商标的答辩通知书。

    经查,原来丹阳厂于19971128已从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手中,受让了一个于1991328在国际分类第9类“高增益射频放大器”商品上申请的并于1992310就核准注册的“地球”牌商标。因此,丹阳厂便以注册不当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吴江厂在后注册的“地球”商标的申请。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双方同为江苏的企业,为了谋求共同发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面,做了双方的调解工作,但终因“商标是企业的命根子”,工商局的调解没有取得成效。

    丹阳厂反客为主,吴江厂由原告变成了被告,故吴江厂急切委托本所全权协调处理此案。

    二.吃透案情.选准案件突破口

    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本所接案后便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

    经认真分析后我们认为:如果委托人所述的情况均为事实,由于“天线(系统)”与“高增益射频放大器”同属于国际分类第9类中的类似商品,而且其“地球”商标申请在后,吴江厂若与丹阳厂打这场商标评审官司必败无疑。

    那么,有无其他出路呢?!但出路只有一条--丹阳厂的“地球”商标已连续三年未曾使用,果真如此的话,吴江厂还有胜诉的一线希望。所以,寻找到丹阳厂的“地球”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可靠证据,就成了解决本案的唯一突破口。

    三、组织调查,搜集各种证据

    ()首先进行市场调查。

    为了忠于事实,我们首先在相关市场、部门对“高增益射频放大器”这一产品进行了解,调查的结果有二:1、所谓“高增益射频放大器”,实质上就是带有信号放大功能的电视天线;2、市场上从未到见过什么“地球牌”“高增益射频放大器”销售。

    ()走访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该商标的原注册人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我们按规定程序查询了该地区的企业登记数据库和企业登记文书档案,无论我们是按照商标注册人名义一一“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还是按照商标注册人地址进行检索,都没有发现任何有关“地球”商标原注册人的记录。但在同一地址中,却能查到“沈阳市玻璃珠厂”,以及该厂下属的分支机构——“沈阳市玻璃珠厂玻璃珠销售处”和“沈阳市玻璃珠厂复印机修理部”。

    这一情况的出现,让我们百思不得其解。于是我们又二度返回沈阳市铁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了解原注册人是否已经变更过地址或者已经注销了营业执照。但结果仍令人失望。铁西区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负责同志十分自信地说:位于铁西区北一中64l号的企业,肯定属于铁西区工商局管辖,因此,只要该企业是经过铁西区工商局审批、核发过《营业执照》的,无论其是否曾经变更或注销,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里都一定会留下记录的;换句话说,该企业在工商局的档案里既然没有记录,就一定没有进行过合法登记。

    ()开展实地调查。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我们又来到了沈阳市玻璃珠厂,根据该厂销售科长和办公室主任介绍:1991年E有过一个从丹东来的叫祝玉海的人,带了两名工人租用沈阳市玻璃珠厂的厂房,并以“实用电子仪器厂”的名义生产过“壁挂式天线”。由于产品不对路、质量差,销售不佳,因此,大约在1992年初,所谓“实用电子仪器厂”就被迫停产,欠下沈阳市玻璃珠厂一屁股债务的祝玉海其人从此也不知去向。也就是说,从1992年起,“实用电子仪器厂”既没有继续生产天线,也没有任何天线产品的库存了。

    调查进行到这个份上,我们起码已经得出了如下的结论:l、“地球”商标的原注册人——“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是一个没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也从来没有领取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非法企业。因此,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其主体资格是违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也就是说,是不应当核准“地球”商标注册的;2、由于该企业从1992年以后事实上已不复存在了,故到1997年止,“地球”商标在事实上已经连续5年不使用了,所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该商标早就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了。

    结论虽然明确了,却让调查人员的思路越来越糊涂了:1、既然“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没有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地球”商标是如何被核准注册的呢?2、既然“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于1992年起就不复存在了,“地球”商标又是如何转让至江苏的丹阳厂的呢?

    ()走访商标代理机构。

    按常理,江苏的企业与沈阳的企业进行商标转让,最便利的方式是委托所在地的商标事务所代理,因此,我们走访了沈阳市商标事务所。

    经沈阳市商标事务所证实,在该所的注册商标数据库(与沈阳市工商局商标管理数据库属于同一个)和商标代理数据库中,不但找不到由该所代理该“地球”商标转让的任何资料,就连“地球”商标的原始申请注册档案也没有发现。

    四、综合分析.制订最佳反击方案

    根据搜集到的所有证据,我们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综合分析,并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l、“地球”商标的注册人一一“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从来就没有进行过工商登记。

    2、所谓的“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仪器厂”是没有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

    3、所谓的“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用电子厂”于1992年起就不复存在了,因此,该厂是不会拥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更不会有合法的“沈阳市玻璃珠厂实电子仪器厂”章戳。

    综上所述,在该商标的转让过程中,“地球”商标的原注册人不复存在的事实真相是被有关当事人隐瞒了的,而且在商标转让申请的所有手续中,有关转让协议、转让人的章戳等,也都是伪造的。

    由此可以推定,“地球”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并未“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过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这种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以及伪造申请书件进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界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所以,即使“地球”商标已被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成功,这一行为也是属于非法的,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根据以上结论,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案:1、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2、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转让注册不当申请。

    为了尽快结案,减轻由于时间拖延而给委托人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结合丹阳厂在转让“地球”商标后从来没有生产或经销过所谓“地球牌”“高增益射频放大器”及“地球”商标已经连续7年未使用的事实,我们及时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提出了撤销“地球”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

    为保险起见,我们同时还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撤销“地球”商标转让注册不当的申请。

    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复核,我们的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商标局于1999913做出了商标撒裁字(1999)41号《关于撤销第568168号“地球”商标的决定》。

    一起转让注册不当的商标案件,到此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但却给代理人留下了许多难以破解的问号。

    作者单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

 

 

来源:中华商标 

作者:赵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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