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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惠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08月12日来源:


提交日期: 2008-06-17 14:21:18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6号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红松路148号2楼。
法定代表人张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爱弟,该公司职员。
被告严惠萍,女,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惠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岛咖啡加盟合同书》,原告许可被告在上海市淮海中路778号设立加盟店,合同期自2003年2月26日至2006年2月5日,每月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3,000元。现合同期届满,被告拖欠使用费,且在未办理续约手续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上岛咖啡”的商标、文字及图形。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上岛加图形”注册商标,并拆除“上岛咖啡”招牌、标章、图形及文字,支付拖欠的使用费人民币81,000元和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8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惠萍之间的《加盟合同》继续履行至2009年2月4日终止;
二、被告严惠萍于2008年7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1日之前所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117,000元;
三、被告严惠萍于2009年2月4日前给付原告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至7月共4个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计人民币12,000元;
四、被告严惠萍对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每月按《加盟合同》履行。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计人民币1,312.5元,由被告严惠萍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 洪
代理审判员 顾文凯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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