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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敏鑫经贸有限公司与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敏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徽宁路613号26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昌华,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董建华,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增城市石滩镇横岭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洪,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蒋明荣,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上海敏鑫经贸有限公司(下称敏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26544号的“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自1998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27日。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包括衣物,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腰带。
  2002年3月8日,苹果公司与敏鑫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苹果公司将其上述第1226544号注册商标许可敏鑫公司使用。合同第三条约定约定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是衣物(特指男女针织羊毛衫),不包括T恤衫等;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是中国大陆(不含香港、台湾及澳门);商标许可使用权的性质是独占使用许可。第五条约定商品质量的保证:苹果公司有权监督敏鑫公司生产,并随时派技术人员检查、指导敏鑫公司的生产情况,苹果公司有权定期和随时抽检敏鑫公司产品质量;敏鑫公司需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其生产工厂及委托的外加工生产详细资料书面报给苹果公司备案,敏鑫公司在使用商标期间新增加的其他生产厂家资料也需随时报给苹果公司备案;敏鑫公司应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每隔四个月定期无偿向苹果公司提供不少于两份的商品样品以备质量检查;敏鑫公司生产使用苹果公司上述商标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苹果公司在检查敏鑫公司提供样品后,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即书面告知敏鑫公司,敏鑫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三个月内立即进行质量整改,并保证整改后的产品质量达到上述质量要求,经整改后,产品质量仍未达到要求时,苹果公司有权暂停敏鑫公司使用商标。第六条约定敏鑫公司生产、销售针织羊毛衫面料含羊毛量必须达到30%以上。第八条约定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02年6月8日至2007年6月7日止。第九条约定合同提前中止的条件及违约责任,包括:敏鑫公司逾期未向苹果公司交付商标许可使用费;敏鑫公司故意损害苹果公司的商标品牌信誉和形象;敏鑫公司擅自超出许可使用的商品种类范围进行生产销售;苹果公司将独占使用许可的商标另外许可第三方使用。双方约定如敏鑫公司有上述违约行为,苹果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已收取的许可使用费不予退回,敏鑫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如苹果公司有上述违约行为,其应立即改正并支付敏鑫公司违约金10万元,敏鑫公司也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十条约定敏鑫公司第一年支付许可使用费16万元,第二年支付19.2万元,第三年支付23.04万元,第四年支付27.648万元,第五年支付33.1776万元;付款方式是银行转帐;付款时间是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八天内敏鑫公司支付保证金5万元,同年6月8日前支付第一年年费50%即8万元(含保证金5万元),以后每隔半年支付一次商标使用费。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争议事项,……任何一方均可向苹果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2002年7月30日,苹果公司将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02年10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通知苹果公司同意予以备案。
  双方合同签订之后,敏鑫公司共支付第一年(2002年6月8日至2003年6月7日)16万及第二年(2003年6月8日至2004年6月7日)19.04万元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费。2003年6月30日,苹果公司通知其经销商:今后凡是经营我公司品牌的客户,所经销的公司正装部的产品必须全部从我公司正装部进货,若从其它渠道进货,我司将一律视为经营假冒产品(特别是毛衫系列),必将进行重罚,另追究法律责任。同年7月14日,苹果公司制作了致敏鑫公司《解除关于第1232435号、第1226544号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函》,内容为:你方未经我方许可滥卖布标的行为,已严重损害我方商标品牌信誉和形象,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我公司现正式解除第1232435号、第1226544号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你方应从收到本函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第1232435号、第1226544号商标的男女装针织羊毛衫产品,否则我方将依法追究你方的法律责任。你方应从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向我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同年7月16日,苹果公司将该函通过广州速递公司向敏鑫公司投递,广东省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据苹果公司陈述,所谓滥卖布标的行为即客户自己采购羊毛衫由敏鑫公司为其订购商标的行为。但苹果公司在原审及二审诉讼中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敏鑫公司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存在该行为。
  2003年7月16日,敏鑫公司向苹果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异议书》,称苹果公司向经销商发函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给敏鑫公司造成极大损害。双方从未就此事进行过任何磋商,目前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的任何情形。并要求苹果公司于2003年7月22日前函复敏鑫公司,就苹果公司擅自向经销商发函的行为向敏鑫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2003年7月22日,苹果公司向敏鑫公司发出《对敏鑫公司〈合同履行异议书〉的复函》,声明其已于2003年7月14日正式解除第1232435号、第1226544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称其2003年6月30日向各经销商所发的《通知》中,对“毛衫系列”并未明确范围,无针对性,没有向敏鑫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之必要。同年7月24日,敏鑫公司发给苹果公司《复函》,称其没有任何违反合同之处,苹果公司所指控的“未经我方同意滥卖布标的行为”缺乏事实证据,苹果公司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严重违约,敏鑫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签订后,已投入大量的品牌宣传与产品开发,不同意解除合同。
  2003年8月9日,敏鑫公司致苹果公司函,表示已通过快递将2003年度使用“苹果图形”商标的羊毛衫及其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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