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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2008年01月14日来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春风路1号新都酒店24楼。
  法定代表人:李聚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成,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方酒店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金融大厦配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兴成,北京市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东方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嘉柏”、“JASPER”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上述商标核定服务的项目为第35类(酒店管理),其中“嘉柏”、“JASPER”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从2002年2月14日至2012年2月13日,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从2000年4月2l日至2010年4月20日。
  2003年3月26日,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签订了2003—2004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东方公司为经营管理国内外高档酒店专门开发了具有中西合璧、古今交融特点的“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并对其拥有100%的合法使用权、所有权、转让权和特许权,其中,中英文品牌名称“嘉柏”(JASPER)及标识等专有商标均已在国家商标局正式登记注册。本合同从正式签订日起,壹年有效,具体期限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止。东方公司愿在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将“嘉柏酒店特许经营权”授予新都公司所属的深圳新都酒店,并在规定的时间与区域内执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新都公司之酒店的中文名称确定为“深圳新都(嘉柏)大酒店”;英文为Century Plaza(Jasper)Hotel,Shenzhen;此名称可用于“嘉柏”运营系统中或整体对外推广促销中。鉴于新都酒店是一家上市的公众公司,所以可不必更名,在其对外营运或参加与“嘉柏”无关的活动时可继续沿用现有名称。东方公司的权利义务为:1、东方公司授予新都公司嘉柏专有商标及嘉柏系统的使用权,并向新都公司之酒店导入嘉柏系统,指导并支持酒店的经营管理;2、向新都公司提供嘉柏系统标准手册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前期及后续培训。包括免费提供的十套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编印的酒店管理模式丛书;3、东方公司应把新都公司之酒店纳入“嘉柏酒店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800”免费电话预订系统及集团营销系统,并在公司整体促销或广告活动中推介新都公司之酒店;4、东方公司应每年适时派出高级顾问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财务、人事、工程总监及有关业务的专家),到新都公司酒店进行业务检查与指导,以上人员在检查、指导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新都公司分担;5、通过实施广告、奖励措施、市场调查及其他市场营销活动、培训活动及相关活动提高专有商标品牌及新都公司的公众认知度;6、编印并分发嘉柏系统内酒店名录、嘉柏酒店宣传册及统一的宣传资料;7、每年提供一次针对新都公司的市场调研及市场分析报告,提供市场营销资料及补充材料,指导新都公司的市场营销工作;8、组织新都公司酒店参加统一的营销推广活动(如区域性联合促销),如酒店需求可向酒店提供参加特别的市场活动的额外支持;9、负责对新都公司酒店进行节能降耗咨询和服务质量检查;1O、东方公司应将其财务远程监控系统免费安装在新都公司酒店,并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及升级服务,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保养费用则由新都公司与其他使用方平摊;11、根据新都公司需求,选派公司或其他嘉柏系统酒店的技术及管理人员向新都公司酒店提供支持和协助,期间派出人员的工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新都公司负责;12、东方公司需承担培训义务,具体为,新加盟酒店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东方公司将向其提供为期一个月的前期培训,其中包括嘉柏系统标准培训、管理者培训、酒店业主培训、系统组织结构培训、计算机软件系统应用培训,培训费及交通费由东方公司支付,受许者提供其免费食宿。对培训未结业者可延长培训时间一周,但收取培训费用。之后,东方公司应派出人员每年向新都公司酒店提供为期5个工作日的明察暗访、质检培训或现场指导;新都公司可申请派出员工到嘉柏系列酒店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在不影响接受酒店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公司统一安排,每年5人次,每人次10天以下培训免收培训费,食宿自理,超过人数及天数双方协商费用;新都公司可聘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集团内专家赴新都公司开展短期培训,并支付培训人员工资/交通费,提供食宿;新都公司可参加由管理公司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交流活动,并按集团内优惠价格支付相关费用;13、推广和促销服务的义务。具体为,东方公司应制订并实施与新都公司酒店有关的宣传、推广和促销政策,包括所有收费广告、新闻发布会、旅游展销会和参加其他媒体宣传的方式及免费政策;由集团统一策划的宣传、广告、促销、展销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新都公司酒店按平摊标准向管理公司支付,具体收费标准将另行商议;东方公司在“合同”期内将有偿为新都公司提供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800免费订房服务,新都公司应按每间由东方公司销售的客房收入的5%比例支付东方公司网络维护费、订房手续费,该费用应于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由受许方按实际发生额统一划拨至东方公司帐户;14、收取特许经营费。新都公司应向东方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每年20万元人民币,此笔费用应在每年六月十日前通过银行划拨到东方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如因故发生延迟支付,其延迟支付的人民币应按届时中国银行商业贷款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支付给特许方。新都公司的权利义务为:1、行使对新都酒店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和职能,并对此负责;2、经东方公司授权在新都公司酒店建筑物及经营推广中使用“嘉柏”专用商标及知识产权,并负责保持品牌的完整性;3、根据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的经营理念(即:追求双赢、共同发展)、统一的品牌内涵(即:个性特色化、绿化环保化和电子网络化的服务、经营与管理,模式)、统一的企业宗旨(即:以人为本、以诚取信,以客为先、以质取胜)、统一的管理模式(即:《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规程》)及统一的质量标准(即:《嘉柏酒店服务质量检查表》)来改进服务和管理,提出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嘉柏系统的统一标准,维护嘉柏专用商标的声誉和品质;4、对新都公司酒店的设备、设施、标识、硬件环境等进行必要的保养、维修、更换和重新装修,使其符合嘉柏品牌标准;5、有权加入并使用嘉柏系列酒店网上实时预计系统及其它电子网络或系统,并享受其技术支持与信息服务;6、有权参加集团的整体促销,并拥有集团“800”免费订房电话、国内外销售办事处及其它嘉柏酒店的营销支持,可选择性加入地区性市场营销项目;7、有权享用集团优惠价格加入集团统一选用的全球预订系统(GDS);8、有权与集团内嘉柏系列酒店联合参加国际及国内“旅游交易会”,并分摊参展费用;9、享受集团培训系统的支持,酒店经理级以上人员必需参加东方公司提供的前期关于管理者的培训和嘉柏系统标准的培训,可优惠参加集团统一举办的其他培训及技术交流活动;10、应只将“保密信息”用于根据本合同经营的酒店方面,在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及以后,应采用一切商业上合理的方法保守保密信息的秘密。11、接受并支持东方公司的业务指导、质量检查、明查暗防,并在规定时间内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以期达标;12、按期向东方公司支付特许经营费、培训费、系统使用及维护保养费和其它按酒店平摊的费用。上述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双方任何一方应向对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后十天内仍不能向对方支付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偿付未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规约、承诺、义务和条件,非违约方可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期内立即并尽力纠正其违约行为,并保留追究违约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对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要求得到赔偿。上述合同约定的嘉柏系统是指:嘉柏网上预订系统、东方酒店管理公司管理模式、嘉柏酒店运营体系、嘉柏品牌所有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政策、手册、技术、方法、计划和要求、培训系统、广告宣传、推销和经营所应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标准和新都公司修改的其他保密信息。本案庭审时,东方公司认为,上述合同的性质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新都公司对东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东方公司在其印制的“东方嘉柏系列酒店”宣传册上,列出了其管理的18家四星或五星级嘉柏酒店成员。新都公司酒店被纳入到宣传册中,称其为“深圳新都(嘉柏)酒店”,英文名称为:“Century Plaza(Jasper)Hotel,Shen zhen”,在该手册的第一页、第九页、第十页、第三十四页,用中英文介绍了新都公司的酒店情况、联系电话、地址、传真、邮编等,并用符号标明其为“四星级”酒店。
  东方公司主办的京内资准字2000-L0142《东方视野》杂志(2003年6月第24期至2005年4月第35期),均在第二页目录部分,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列出了由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新都公司名列其中。上述《东方视野》杂志(2003年6月第24期至2004年12月第33期)的封底列出了“东方嘉柏成员企业/JASPER PROPERTIES”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新都公司之酒店列在名单之中。《东方视野》杂志2004年4月第29期第34、35页,列出了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2003年度先进班组、优秀员工名单”,获奖者包括新都公司酒店的前台接待处班组及两名员工梁某与林某。
  上述《东方视野》杂志(2003年6月第24期至2005年4月第35期),均在第二页目录部分,以图文结合的方式列出了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珠海国际金融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银都酒店及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嘉柏)大酒店名列其中。珠海国际金融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银都酒店的副总经理杨小川及助理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慧娟的名片上,印有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新都公司列在名单之中。汕头经济特区金海湾(嘉柏)大酒店的副总经理黄东生、廖惠鸣,执行总经理张文伟的名片上,印有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新都公司列在名单之中。上述人员的名片,在所列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后,印有东方嘉柏免费预订电话8008105198及网址WWW.jasper.com.cn.。东方公司的方伟群、李珍军的名片上印有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名单,新都公司之酒店列在名单之中。新都公司的胡毛毛、邓峻枫、方曰生的名片上印有“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字样,其中方曰生的名片上还印有东方嘉柏免费预订电话8008105198及网址WWW.jasper.com.cn.。
  上述《东方视野》杂志2004年10月第32期第40页的文章中,提到了东方公司对华南五家“嘉柏酒店成员”进行培训的介绍,新都公司不在其中。东方公司称,“东方公司已通知新都公司参加上述培训,但新都公司不参加”,东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新都公司在其网站封页上,称其由“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案开庭时,新都公司抗辩称,“该网站是之前制作的,一直没更新,且受东方公司管理并不能证明受到东方公司特许”。东方公司网站上有为“嘉柏酒店成员”作宣传的内容,新都公司酒店名列其中,东方公司网站介绍了新都公司的酒店情况,及公司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编,并为“嘉柏会员”开通了“网上实时预定系统”,可预定包括新都公司酒店在内的“嘉柏酒店成员”的客房,并承诺可享受“集团优惠价”。
  2005年3月3日,新都公司参加了由东方公司召开的2005年工作会议,新都公司的代表胡毛毛出席,并和其他与会者合影留念。2005年3月4日,新都公司的代表胡毛毛领取了《东方嘉柏酒店管理模式》手册。
  东方公司称,“其曾向新都公司发去了‘关于召开2004年度财务工作会议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4年8月16日)’、‘关于印发《东方嘉柏成员酒店安全生产制度》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关于嘉柏胸徽佩戴规定及统计上报胸徽需求数量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22日)’、‘关于逐步统一东方嘉柏酒店员工制服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14日)’、‘关于参加2005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5月27日)’”,东方公司未提供新都公司签收上述文件及参加上述活动的证据。
  本案开庭审理时,审理案件的法官以客户的身份拨打了涉案8008105198东方嘉柏免费订房电话,准备预订新都公司新都酒店的客房,第一次拨通后无人接听,第二次接通后,服务人员称“新都酒店是其公司管理的酒店,但已经与之终止了合同,因此无法订到房间”。
  2004年4月29日,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曾签订2004—2005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条款与上述2003—2004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相同。
  1998年5月29日,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曾签订《酒店管理合同书》,后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管理费纠纷并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三份商标注册证书、两份《酒店特许经营合同》、《酒店管理合同书》、“东方嘉柏系列酒店”宣传册、《东方视野》杂志(2003年6月第24期至2005年4月第35期)、新都公司网站封页、东方公司网站部分内容、名片、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3月26日,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签订的2003—2004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合法有效。理由是:该协议所涉及的“嘉柏”、“JASPER”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之专有权为东方公司享有;东方公司对“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有合法的处分权;上述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依法为有效协议。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是否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于《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是否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问题。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商标权人为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而与被许可人所达成的协议。从本案《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来看,东方公司不仅将其享有的用于酒店管理的“嘉柏”、“JASPER”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许可给新都公司使用,而且还将其享有的“嘉柏管理模式和嘉柏运营体系”许可给新都公司使用;同时,合同还约定东方公司为提高新都公司酒店的管理能力和知名度,应履行一系列义务,这说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仅是《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但仅将《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不全面的。故东方公司认为,《酒店特许经营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失偏颇,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本案东方公司诉请新都公司向其支付20万元“特许经营费”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依照合同约定,东方公司的上述主张欲得到支持,其必须举证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从东方公司举证情况看,其只能证明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有部分合同义务并未履行。
  东方公司履行的合同义务有:1、许可新都公司使用涉案嘉柏之商标专用权及嘉柏系统的使用权;2、把新都公司酒店纳入“嘉柏酒店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800”免费电话预订系统及集团营销系统;3、编印并分发嘉柏系统内酒店名录、嘉柏酒店宣传册及统一的宣传资料;4、东方公司通过奖励的方式来提高新都公司酒店的管理能力和知名度。东方公司已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理由是:因合同约定新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故在合同签订后,新都公司即有权使用涉案之商标,无须借助东方公司的“给付”行为,至于新都公司称“其没有使用涉案商标”,这是其放弃权利的问题,并不能因此说东方公司没履行许可其使用商标专用权的义务;东方公司已印制了“东方嘉柏系列酒店”宣传册及《东方视野》杂志,这说明东方公司已履行了“编印并分发嘉柏系统内酒店名录、嘉柏酒店宣传册及统一的宣传资料”的义务;东方公司网站上开通了嘉柏酒店成员“嘉柏酒店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800”免费电话预订系统及集团营销系统;《东方视野》杂志2004年4月第29期第34、35页,列出了东方公司管理的“嘉柏酒店成员”、“2003年度先进班组、优秀员工名单”,获奖者包括新都公司酒店的前台接待处班组及两名员工梁某与林某;这说明东方公司已依约履行了这部分合同义务。
  东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有:1、东方公司未每年适时派出高级顾问管理人员到新都公司酒店进行业务检查与指导;2、东方公司未通过广告、市场调查及其他市场营销活动、培训活动及相关活动提高专有商标品牌及新都公司酒店的公众认知度;3、东方公司未每年提供一次针对新都公司的市场调研及市场分析报告,提供市场营销资料及补充材料,指导新都公司酒店的市场营销工作;4、东方公司未组织新都公司酒店参加统一的营销推广活动;5、东方公司未对新都公司酒店进行节能降耗咨询和服务质量检查;6、东方公司未将其财务远程监控系统免费安装在新都公司酒店,并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及升级服务;7、东方公司未对新都公司履行培训义务;8、东方公司未履行对新都公司酒店的推广和促销服务义务。东方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是:东方公司提供了新都公司的代表胡毛毛参加东方公司举办的会议及领取《东方嘉柏酒店管理模式》手册的证据,但东方公司履行上述合同义务的时间在本案合同有效期限以后;尽管东方公司提供了“关于召开2004年度财务工作会议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4年8月l 6日)”、“关于印发《东方嘉柏成员酒店安全生产制度》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2月28日)”、“关于嘉柏胸徽佩戴规定及统计上报胸徽需求数量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3月22日)”、“关于逐步统一东方嘉柏酒店员工制服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4月14日)”、“关于参加2005年中国国际旅游交易会的通知(落款日期为2005年5月27日)”,但东方公司未提供其已通知新都公司店参加上述活动的证据,且上述文件落款日期在合同履行期限以后,加之新都公司亦否认东方公司的上述主张,故东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
  本案东方公司已许可多家四星或五星级酒店使用“嘉柏”商标及“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模式,新都公司亦在被许可人之列,这说明东方公司上述许可内容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考虑到东方公司已依约履行《酒店特许经营合同》所约定的上述许可义务,而该部分义务构成合同主要义务,且新都公司客观上亦会因使用上述许可内容而获益,故新都公司应依约向东方公司支付该部分合同对价,因新都公司未依约履行该部分合同对价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到新都公司与东方公司签约的目的,除了想获得东方公司上述许可外,还希望东方公司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新都公司提高酒店管理能力和公众认知度,但由于东方公司未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故其无权向新都公司主张该部分合同对价,东方公司关于该部分魄爰爸髡牛挥柚С帧W凵希谰荻焦韭男猩姘负贤逦竦谋壤们榕卸ㄐ露脊居ο蚨焦厩宄サ暮贤瘛V劣诙焦疽笮露脊局Ц肚笆隹钕畹挠馄诟犊钗ピ冀鹞侍猓蛩降笔氯嗽级ǖ母侗曜脊撸视Π凑罩泄嗣褚泄娑ǖ挠馄诖罾时曜技聘叮?003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新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东方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13万元,并向东方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03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东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08元,由东方公司承担4098元,新都公司承担7610元(东方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不退,新都公司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给东方公司)。
  新都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为东方公司履行的部分合同义务构成合同的主要义务,违背事实。本案合同的目的,亦即合同标的,是东方公司向新都公司导入“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而东方公司已经履行的部分如纳入网上和电话订房系统、印发宣传册和内部刊物、奖励先进等义务,从付出工作量角度,相比于未履行部分,显然是那些勿需投入较多工作量的部分;从资金投入角度,并不需要付出过多投入;从价值含量看,并不具备独创性、独特性,不是合同标的的核心成分。与实现本案合同目的利害攸关的、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的、东方公司独有的那部分义务,即培训、指导、调研、节能降耗、推广等关键义务,东方公司一项也未履行。至于东方公司许可使用商标,诚如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并非商标许可合同,本案合同约定反映出涉案商标对双方并不单独具有特别商业价值,如果不能将合同标的即“嘉柏管理和运营体系”在新都公司实现,则许可商标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合同也没有将许可使用商标作为独立的合同义务和支付对价的条件。所以,东方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是仅履行了次要义务和辅助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东方公司履行的部分义务,作出了一个相当于70%的估计并由此判决新都公司支付70%合同对价即13万元的判决,既没有合同约定上的依据,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东方公司小部分履行义务,绝大部分不予履行,导致合同标的没有交付,合同目的没有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无权主张合同价款。因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及关于承担受理费的判决,驳回东方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东方公司答辩称其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7日变更名称为东方酒店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1998年5月29日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签订了《酒店管理合同书》,约定新都公司将其属下的深圳新都酒店交由东方公司经营管理,期限自1998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还查明,东方公司于2005年6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新都公司:1、支付拖欠的20万元商标许可使用(特许经营)费;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自2003年7月11日至2005年8月31止)469800元;3、由新都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的2003—2004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及法律效力的认定正确,当事人对此亦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东方公司与新都公司签订的2003—2004年度《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东方公司自2003年6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止将其享有的用于酒店管理的“嘉柏”、“JASPER”商标及商标注册证编号为1388601的图形商标及嘉柏系统许可给新都公司使用,同时,合同还约定东方公司为提高新都公司酒店的管理能力和知名度,应履行一系列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酒店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东方公司应将其“嘉柏酒店特许经营权”包括其注册商标“嘉柏”、“JASPER”及嘉柏系统许可新都公司使用,而根据合同的规定,嘉柏系统是指:嘉柏网上预订系统、东方公司管理模式、嘉柏酒店运营模式、嘉柏品牌所有的标准化操作程序、政策、手册、技术、方法、计划和要求、培训系统、广告宣传、推销和经营所应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标准和受许人修改的其他保密信息。因此,许可新都公司使用东方公司拥有的“嘉柏”、“JASPER”注册商标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之一。本案事实表明,东方公司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有:1、许可新都公司使用涉案嘉柏之商标专用权及嘉柏系统的使用权;2、把新都公司酒店纳入“嘉柏酒店网上实时预订系统”和“800”免费电话预订系统及集团营销系统;3、编印并分发嘉柏系统内酒店名录、嘉柏酒店宣传册及统一的宣传资料;4、东方公司通过奖励的方式来提高新都公司酒店的管理能力和知名度。东方公司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有:1、东方公司未每年适时派出高级顾问管理人员到新都公司酒店进行业务检查与指导;2、东方公司未通过广告、市场调查及其他市场营销活动、培训活动及相关活动提高专有商标品牌及新都公司酒店的公众认知度;3、东方公司未每年提供一次针对新都公司的市场调研及市场分析报告,提供市场营销资料及补充材料,指导新都公司酒店的市场营销工作;4、东方公司未组织新都公司酒店参加统一的营销推广活动;5、东方公司未对新都公司酒店进行节能降耗咨询和服务质量检查;6、东方公司未将其财务远程监控系统免费安装在新都公司酒店,并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及升级服务;7、东方公司未对新都公司履行培训义务;8、东方公司未履行对新都公司酒店的推广和促销服务义务。
  从东方公司已经履行的义务看,东方公司除了已经将“嘉柏”、“JASPER”注册商标许可新都公司使用外,还履行了部分其他合同义务。相对于其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来说,东方公司已经履行的上述合同义务,就其内容和性质来看,应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新都公司上诉认为东方公司只履行了合同的次要义务,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东方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新都公司应向东方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新都公司应支付13万元及相应的银行利息,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新都公司上诉认为东方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取得相应的对价,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都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8元,由新都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广海
            审 判 员 邓燕辉
            代理审判员 欧修平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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