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苏中民三初字第0019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芜湖市杨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昆山市五环水泥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芜湖市杨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杨山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荻港镇杨山。
  法定代表人汤恒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行航,上海市世代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五环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蓬朗镇西街。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苏州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山公司与被告五环公司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3日向五环公司送达诉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山公司诉称:2004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将其“五环”牌商标许可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许可费12万元,并支付了被告指定的代理人的费用1万元。2004年3月,原告拟以“五环”牌水泥对上海建筑工地进行投标,要求被告履行相关手续。但被告置之不理。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或者退还款项,但遭到拒绝。按照原告每月生产4000吨“五环”牌水泥,每吨利润20元计算,自合同签订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原告的预期利益损失高达70余万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山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山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为4995元,由原告杨山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祖彦
  代理审判员 吴 宏
  代理审判员 黄 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眭 敏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