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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武知初字第188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原告武汉市小南京健康美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州市志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许可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武汉市小南京健康美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台北路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子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鄂州市志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西路4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小南京健康美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小南京酒店)诉被告鄂州市志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志美餐饮)商标许可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10月2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尹为、审判员许继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邱敏担任法庭记录。本院于200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南京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蔡子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志美餐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南京酒店诉称,原告是湖北及武汉地区的著名餐饮服务及酒店管理企业,1996年6月获国家商标局颁发第1284928号“小蓝鲸”《商标注册证》。2002年11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证书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餐馆上的‘小蓝鲸’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2001年9月,被告志美餐饮向我司递交《加盟申请书》,同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鄂州市滨湖西路418号开办的酒店全权委托给原告管理及经营;合同有效期5年,从2001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19日止;被告在此期间使用原告专有的“小蓝鲸”服务标识,对外以“小蓝鲸鄂州连锁店”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在委托经营期间原告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收取经营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除2002年1月7日和2月28日向原告交付16,482.9元、37,461元管理费外,一再拖欠应付其他费用。经双方协商于2002年7月25日签订了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委托经营期间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拖欠原告委托经营管理费计61,183元,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支付;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被告委托原告进行管理的小蓝鲸大酒店鄂州连锁店的名称、营业执照、印鉴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拆除原告专有的所有小蓝鲸服务标识;协议签订后,双方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关系即行终止,若一方未履行约定,需向守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90,000元等。此协议签订后,原告撤离了被告方的酒店,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义务,既不给付所欠款项,又继续违法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字号及服务标识。2003年9月12日,武汉市公证处对位于鄂州市滨湖西路418号的小蓝鲸大酒店的外观状况进行现场拍摄并公证,同年9月18日原告专门向被告发送停止侵权的函,被告均不理睬,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合法拥有的“小蓝鲸”服务标识和字号,并立即拆除其在经营场所内外设置的含有此标识、字号及器物;2、被告注销双方合作期内在工商局以原告商标名称注册的鄂州市志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蓝鲸大酒店分支机构的执照;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违约金90,000元及欠缴管理费61,183元;4、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小南京酒店提交以下12份证据:证据1,鄂工商商广字(2002)107号文件,证明原告的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证据2,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小蓝鲸注册商标;证据3,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商标被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证据4,加盟申请书,证明被告要求加盟原告的事实;证据5,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证明双方经营关系成立;证据6,被告缴纳管理费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履约情况;证据7,协议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双方合作关系已终止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证据8,公证书,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原告商标,已构成侵权;证据9,2003年9月18日函,证明原告已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履行义务;证据10,被告酒店外观照片,证明侵权仍在继续;证据11,被告企业法人执照及分支机构执照,证明被告未注销“小蓝鲸”分支机构;证据12,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2003年仍用“小蓝鲸”营业执照经营和年检,进行盈利活动。
  被告志美餐饮既未到庭,也未答辩,且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小南京酒店于1999年6月获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1284928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为“小蓝鲸”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即餐馆、咖啡馆、旅馆、按摩、理发店、保健、健康饮食咨询、摄影、计算机程序编制、奖学金软件设计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止。经数年经营运作,该商标已在湖北及武汉地区享有一定声誉。2002年11月,湖北省工商局以鄂工商商广字(2002)107号文件形式认定注册并使用在餐馆上的“小蓝鲸”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2001年9月,志美餐饮向小南京酒店递交《加盟申请书》,要求以委托管理模式加盟小蓝鲸连锁经营。经双方协商于2001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志美餐饮将其在鄂州市滨湖西路418号开办的酒店全权委托给小南京酒店管理及经营;合同有效期5年,从2001年12月20日至2006年12月19日止;志美餐饮在此期间使用小南京酒店专有的“小蓝鲸”服务标识,对外以“小蓝鲸鄂州连锁店”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在委托经营期间小南京酒店按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收取经营管理费及无形资产使用费等。合同签订后,小南京酒店依约全面履行了义务,志美餐饮除2002年1月7日和2月28日向小南京酒店交付16,482.9元和37,461元管理费外,一再拖欠应付其他应缴费用。其间,志美餐饮于2002年4月22日在工商局办理了“鄂州市志美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小蓝鲸大酒店”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双方经协商,于2002年7月25日签订了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作关系的《协议书》,约定:委托经营期间酒店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志美餐饮承担;志美餐饮尚欠小南京酒店委托经营管理费计61,183元,此款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支付给小南京酒店;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志美餐饮委托小南京酒店进行管理的小蓝鲸大酒店鄂州连锁店的名称、营业执照、印鉴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拆除小南京酒店所专有的所有小蓝鲸服务标识;协议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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