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常民三初字第21号
2007年08月07日来源:
  广州市天河区树童英语培训中心与苏志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树童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10号2-4层。
  法定代表人李小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利,广东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志勇,(原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出生,住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龙港巷14号2栋4单元6号。
  委托代理人周建宁,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树童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树童中心)与苏志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树童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文利,被告苏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树童中心诉称:“树童”商标是广东省蒙之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蒙之锦公司)于2001年初开始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等所组合的服务商标。2003年3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蒙之锦公司许可树童中心使用该注册商标,并于2004年2月29日双方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树童中心享有独占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苏志勇未经树童中心许可,从2003年3月开始,在其英语培训招生的宣传资料中公开使用了上述注册商标,并在常德市卫门口小学、麦当劳餐厅、龙港巷党校、甘露寺小学、桃源通夫职中等地设立教学点。苏志勇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严重损害了树童中心的利益。请求判令苏志勇立即停止使用“树童”注册商标的行为;向树童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树童中心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
  树童中心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 如下证据:
  1、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2003年3月5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拟证明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办学),经批准的事实;
  2、2003年6月6日,蒙之锦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拟证明蒙之锦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实;
  3、广州市天河区成人教育委员会2002年10月18日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2002年12月19日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拟证明树童中心是经批准后合法成立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实;
  4、商标局于2003年3月28日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拟证明蒙之锦公司的“树童”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的事实;
  5、蒙之锦公司与树童中心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拟证明蒙之锦公司将“树童”注册商标许可树童中心使用的事实;
  6、蒙之锦公司与树童中心于2004年2月9日签订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拟证明蒙之锦公司已将“树童”注册商标转让给了树童中心的事实;
  7、商标局于2004年5月27日发出的《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商标局已受理蒙之锦公司与树童中心注册商标转让的事实;
  8、商标局于2004年6月24日发出的两份《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商标局已受理商标注册的事实;
  9、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的网站资料和宣传资料。拟证明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实施了侵权行为的事实;
    10、商标局于2004年9月14日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拟证明蒙之锦公司向树童中心转让注册商标已经核准的事实;
  11、广东省商标事务所于2004年11月30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树童中心已向该所领取了第1983444号商标转让证明的事实;
  12、蒙之锦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蒙之锦公司未许可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使用“树童”注册商标的事实;
  13、委托代理合同、差旅费票据。拟证明树童中心所受经济损失的金额。
  被告苏志勇辩称,树童中心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批准,不具备法人资格。树童中心与蒙之锦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苏志勇开办的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使用的教材是由蒙之锦公司提供的树童英语专用教材,且在双方的多次业务往来中,都以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的名义将有关资料通过EMS寄给蒙之锦公司,蒙之锦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故苏志勇使用“树童”商标是经过蒙之锦公司和树童中心默许的。树童中心要求苏志勇赔偿300000元经济损失无法律依据,树童中心未提供其自2004年2月至6月间所造成损失的依据,树童中心的损失不属难以确定的损失,不应适用法律规定推定经济损失的范畴。法律规定的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苏志勇在2004年6月已自行停止使用“树童”商标,树童中心于2004年9月委托律师制止侵权行为没有必要,该费用不应由苏志勇承担。
  苏志勇为证实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常德市武陵区教育局2003年3月5日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2003年6月28日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拟证明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合法成立的事实;
  2、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于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注销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的公告》。拟证明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已申请注销的事实;
  3、常德市武陵区卫门口小学于2004年10月出具的证明以及常德市武陵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于2001年10月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已经停办的事实;
  4、蒙之锦公司和树童中心收取部分费用的收款收据和树童英语专用教材。拟证明苏志勇到蒙之锦公司、树童中心所购教材及蒙之锦公司、树童中心默许苏志勇使用“树童”商标的事实;
  5、常德树童英语培训中心的收入和支出凭证。拟证明其办学经营情况为亏损的事实;
  6、苏志勇于2003年4月7日发给树童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小静的特快专递。拟证明树童中心默许其使用“树童”商标的事实。
  经庭审质证,苏志勇对树童中心提供的1、2、3、4、5、6、7、8、9、10证据没有异议,树童中心对苏志勇提供的1、3、6证据没有异议,依法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苏志勇对树童  中心提供的网站资料和宣传资料,认为网站下载的资料可以进行修改,且网站资料上也未使用“树童”商标,树童中心仅凭此书证根本无法证实其所主张的事实。合议庭认为,树童中心提供的该组从网站下载的证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街道车道沟10号院 中华商标协会(北方朗悦酒店)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cta@cta.org.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中华商标协会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