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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终字第1号
2007年08月03日来源:

上诉人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康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山区惠而美超级商场(下称惠而美商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迎水道14号。
法定代表人唐金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继平,天津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广州市东山区惠而美超级商场,住所地:广州市沿江中路333号地下。
法定代表人韦耀毅,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家睦、沈宏伟,均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天津康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东山区惠而美超级商场(下称惠而美商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05年3月16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惠而美商场是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山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是销售百货、五金、交电、避孕套。1997年2月7日,惠而美商场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小夜衣”商标,商标注册证为第94289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注册有效期从1997年2月7日至2007年2月5日。
1999年8月26日,惠而美商场与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J&T WORLD TRADE CORP签订《合资经营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补充协议(二)》,约定惠而美商场是天津康雷公司的出资方之一,将其拥有的“小夜衣”等十一个商标无偿转让给天津康雷公司所有,自天津康雷公司成立之日起惠而美商场对该十一个商标不得再行使任何权利,否则视为违约行为;但对“小夜衣”、“PASSION碧翠”、“MANDOM美黛”商标,惠而美商场可继续使用,享有使用权。同年12月28日,国家商标局出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第942898号“小夜衣”商标转让,受让人为天津康雷公司。2000年3月25日,天津康雷公司作为许可人,惠而美商场作为被许可人签订《“小夜衣”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天津康雷公司同意惠而美商场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小夜衣”商标,惠而美商场使用“小夜衣”商标不向天津康雷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许可费,惠而美商场使用“小夜衣”商标以核准使用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001年,惠而美商场就其与天津开发区家腾实业公司、J&T WORLD TRADE CORP签订《合资经营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的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2002年4月12日作出的(2002)深国仲结字第32号《裁决书》中认为惠而美商场继续使用“小夜衣”商标不存在违约行为。
2001年6月28日,天津康雷公司以杭州杰士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在(2001)杭西经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惠而美商场在“小夜衣”、“PASSION碧翠”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即避孕套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无不合法,亦没有侵犯天津康雷公司的合法权益,杭州杰士贸易有限公司从惠而美商场经销的“小夜衣”、“PASSION碧翠”为注册商标的避孕套产品并不存在侵犯天津康雷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天津康雷公司不服,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在对该案作出的(2002)杭经终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惠而美商场与天津康雷公司订立的“小夜衣”注册商标许可合同的目的以及缔约双方在《合资经营天津康雷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的补充协议(二)中相关约定的理解,不能证实天津康雷公司关于惠而美商场必须自己生产避孕套产品,方能使用“小夜衣”注册商标的主张。
2002年,天津康雷公司以惠而美商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在(2002)一中民三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2000年1月18日,惠而美商场与杭州杰士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由杭州杰士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包销属于惠而美商场的“小夜衣”系列避孕套的全部产品,包销期限从2000年2月至2003年2月。2002年10月10日,马来西亚康乐工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马来西亚康乐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夜衣”系列安全套在中国的总经销、总代理单位天津康雷公司依法对未经许可擅自在“小夜衣”系列安全套上使用该公司名称或擅自在“小夜衣”系列安全套上使用该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2001年8月2日、8月3日和2002年4月6日,天津康雷公司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博来公司购得“金碟”激情装马来西亚小夜衣优质安全套、“彩霸王”香橙味马来西亚小夜衣三色果味安全套。……博来公司销售的避孕套产品来源于杭州杰士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康雷公司和惠而美商场在签订许可使用合同中对惠而美商场就“小夜衣”注册商标的使用作出了限定,惠而美商场应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小夜衣”注册商标,惠而美商场未能证明自身有生产避孕套产品的资格,亦未证明侵犯商标权的产品是其自己生产的,所以惠而美商场在其对外销售的避孕套产品上使用“小夜衣”商标侵犯了天津康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惠而美商场未能证明其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马来西亚康乐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是经过权利人授权,惠而美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天津康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判决惠而美商场停止在其出品和代理的避孕套产品上使用“小夜衣”商标及马来西亚康乐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向天津康雷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惠而美商场不服该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3年8月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津高民三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判决书中,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惠而美商场提出的贴牌生产问题作了特别论述:即使贴牌生产也应具备合法手续,因为避孕套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办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书》三证,同时规定,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而惠而美商场不具备上述三证,以及权利人的授权或许可,辩解自己是贴牌生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惠而美商场作为“小夜衣”商标的被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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