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一中民初字第6634号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原朱庄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渭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万琼,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环岛东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惠娟,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学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简称醉流霞公司)诉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简称二锅头集团)、被告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二锅头公司)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原告醉流霞公司诉称:醉流霞公司与二锅头集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