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一中民初字第9002号
原告注册的“喜康”商标属于公司的重要无形财产-商标转让属于公司决策上的重大事项-应征的董事会的同意-参会人员不具有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被告擅自办理了公司重要无形财产“喜康”商标的转让手续-被告低价转让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被告-由原告持有“喜康”商标更有利于发挥其价值-两次转让均属无效行为
原告北京可达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岳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苏青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开,男,汉族,
被告邵志先,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晏志春,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雯,女,汉族,
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