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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94号
2006年08月15日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禽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南顶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正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土地64号。

    法定代表人吴远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延泽,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宝,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禽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英姿、代理审判员杨光明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禽蛋公司的代理人胡正云、杨继伟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已延长审限至2003年12月24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禽蛋公司诉称,重庆市水产集团公司与北京新大陆联合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18日签订《合资经营合同》,成立了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随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授权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特定产品上使用“新大陆”注册商标。2000年12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禽蛋公司签订《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将其所有的注册号为1096272、1096273、763632、628947的“新大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北京市禽蛋公司。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北京市禽蛋公司于2001年4月14日获得注册号为1096272、1096273、763632、628947的“新大陆”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北京市禽蛋公司发现重庆市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和《商标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的约定使用注册商标,擅自将改变了的商标标识使用在其开发的产品上,北京市禽蛋公司分别于2000年9月6日、2003年3月10日向重庆市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发函,要求被告规范使用商标未果。北京市禽蛋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和双方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其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使用“新大陆”注册商标,或与“新大陆”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2、停止销售擅自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文字的商品;3、销毁损害“新大陆”品牌的包装物;4、赔偿给北京市禽蛋公司造成的损失50万元。

    北京市禽蛋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第1096272号商标注册证(图形商标)、第1096273号商标注册证(“新大陆”文字商标);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禽蛋公司签署的《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出具的核准转让第1096272、第1096273号注册商标的证明及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北京市禽蛋公司用该组证据证明其于2001年4月14日取得“新大陆”图形及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2、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北京市禽蛋公司用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应按协议要求使用相关商标。

    3、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魔力1+1”蛋卷冰淇淋、蛋糕冰淇淋包装盒各一个。北京市禽蛋公司用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改变了“新大陆”商标的图形及文字。

    4、重庆市沙坪坝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沙)质技监封字[2003]第51、52号封存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北京市禽蛋公司用该组证据证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有质量问题,该公司违反协议,败坏了北京市禽蛋公司声誉。

    5、2003年6月26日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重庆搞促销活动的照片。北京市禽蛋公司用该证据证明被告重庆新大陆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依据合同取得“新大陆”商标在重庆、四川地区的使用权,并且是按合同约定使用“新大陆”商标,无不规范行为。同时,“新大陆”又是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的字号,其产品包装上有“新大陆”字样是正常使用其字号,未侵犯北京市禽蛋公司的任何权利。据此被告认为北京市禽蛋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被告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同时提出反诉称,北京市禽蛋公司无视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四川、重庆地区的对“新大陆”商标的排他性许可使用权,又授权北京七色光食品有限公司在四川、重庆地域内销售使用“新大陆”商标的同类产品,严重侵害了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对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要求法院合并审理,并判令北京市禽蛋公司:1、立即停止对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在四川、重庆地区的商标排他性许可使用权的侵害;2、赔偿因侵犯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排他性许可使用权的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北京市禽蛋公司承担。

    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重庆市水产集团公司与北京新大陆联合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18日签订《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北京新大陆食品联合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北京市西城区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大陆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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